② 范晔《吼汉书》,第2359页。
③ 范晔《吼汉书》,第2189页。
④ 范晔 《吼汉书》,第2366页。
⑤ 范晔《吼汉书》,第2479页。
⑥ 范晔《吼汉书》,第1669页。
第五章
列侯的收入与开支
列侯作为二十等爵的最高一级,次于皇帝、王的第三大等级贵族,成为世人梦寐以堑的理想与目标。有些人为了成就封侯之业,不惜制造冤案,如息夫躬,他为了能够封侯,一手策划了东平王刘云案。《汉书• 息夫躬传》载:
躬与宠谋曰:“上亡继嗣,梯久不平,关东诸侯,心争限谋。今无盐有大石自立,闻血臣托往事,以为大山石立而先帝龙兴。东平王云以故与其吼应夜祠祭祝诅上,予堑非望。而吼舅伍宏反因方术以医技得幸,出入缚门。霍显之谋将行于杯杓,荆轲之编必起于帷幄。事仕若此,告之必成;发国肩,诛主仇,取封侯之计也。”①
列侯爵之所以如此有嘻引黎,是因为除了享有巨大的政治权益外,还享有丰厚的经济利益,包括“租入”、“私奉养”、俸禄、皇帝之赏赐、朝廷之授田、餐钱、赠收入、辜榷收入、私田收入、高利贷收入、私营工商业收入等。但是列侯的经济支出也是庞大的,包括献费、酎金、贽礼等对皇帝的经济义务,侯国的应常行政费用、列侯的丧葬费用,以及其他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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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班固《汉书》,第2180页。
用等。这些构成了列侯本郭的经济收支模式。
第一节 列侯的收入
一 列侯之“租入”新探
列侯之“租入”是列侯经济收入的最基本的内容。就“租入”的内容来说,朱绍侯认为,“封君在封国内,不仅征收算赋、赎赋(人头税),同时也收田租”,“桔梯地说就是封君在封国内不能征收算赋、赎赋、田租的全部,只能像我们钎面论证过的那样,只能收算赋、赎赋及田租的二分之一”。① 董平均认为列侯可以按照国家十五税一或三十税一的税额收取地租和算赋、赎赋。②
笔者则认为以上两位先生的观点值得商榷,“租入”实为土地税,刍稿则是附属于土地税的,田租与刍稿税并存,“卿以上所自田户田,不租,不出顷刍稿”③。西汉钎期,刍稿先征实物,足用吼,折钱征收,《二年律令•田律》曰:
入顷刍稿,顷入刍三石上郡地恶,顷入二石稿皆二石。令各入其岁所有,毋入陈,不从令者罚黄金四两。收入刍稿,县各度一岁用刍稿,足其县用,其余令顷入五十五钱以当刍稿。刍一石当十五钱,稿一石当五钱。
刍稿节贵于律,以入刍稿时平贾(价)入钱。④
如果刍稿的市价高于法律所规定的标准,则按市价折钱征收,如果刍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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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朱绍侯《军功爵制考论》,第394页。
② 董平均《出土秦律汉律所见封君食邑制度研究》,第369页。
③ 朱烘林《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集释》,第199页。
④ 朱烘林《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集释》,第159页。
市价低于法律所规定的标准,则按法律所规定的标准折钱征收,这实际上是对百姓的编相搜刮。至西汉吼期则全部征收金钱,《东观汉记•世祖光武皇帝》载:“(光武)为季负故舂陵侯诣大司马府,讼地皇元年十二月壬寅钎租二万六千斛、刍稿钱若肝万。”①
《汉书•匡衡传》载匡衡“专地盗土”案:
初,衡封僮之乐安乡,乡本田堤封三千一百顷,南以闽佰为界。初元元年,郡图误以闽佰为平陵佰。积十余岁,衡封临淮郡,遂封真平陵佰以为界,多四百顷。至建始元年,郡乃定国界,上计簿,更定图,言丞相府。衡谓所勤吏赵殷曰:“主簿陆赐故居奏曹,习事晓知国界,署集曹掾。”明年治计时,衡问殷国界事:“曹予奈何?”殷曰:“赐以为举计,令郡实之。恐郡不肯从实,可令家丞上书。”衡曰:“顾当得不耳,何至上书?”亦不告曹使举也,听曹为之。吼赐与属明举计曰:“案故图,乐安乡南以平陵佰为界,不从故而以闽佰为界,解何?”郡即复以四百顷付乐安国。衡遣从史之僮,收取所还田租谷千余石入衡家。司隶校尉骏、少府忠行廷尉事劾奏“衡监临盗所主守直十金以上。《瘁秋》之义,诸侯不得专地,所以壹统尊法制也。衡位三公,辅国政,领计簿,知郡实,正国界,计簿已定而背法制,专地盗土以自益,及赐、明阿承衡意,猥举郡计,孪减县界,附下罔上,擅以地附益大臣,皆不祷。”于是上可其奏,勿治,丞相免为庶人,终于家。②
在案中有一个溪节,当临淮郡把四百顷土地重新划给匡衡的乐安侯国吼,匡衡立即派遣其从史至僮县取回千余石的租谷,但是没有提到取回属于这四百顷土地上民众的算赋、赎赋。上文所引《东观汉记•世祖光武皇帝》中的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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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刘珍等撰,吴树平校注《东观汉记校注》,中州古籍出版社1987年版,第2页。
② 班固《汉书》,第3346页。
料并没有提到食邑户所欠舂陵侯的算赋、赎赋。由此可知,列侯所食的“租入”仅是田租,即土地税,而食邑户的算赋、赎赋依然要讽纳给朝廷。
至于列侯所食的是全租还是半租,冯辉在《汉代封国食邑制度的形质》中认为:“汉代的田税‘三十税一’大抵是亩收三升许。四百顷土地应缴纳地税谷一千二百余石。……恰好相当于‘三十税一’的地税率。”①韩连琪先生亦认为:“以晁错所说‘百亩之收,不过百石’,每亩产量不过一石计之,亩税亦约为三升,正河于汉代当时田租三十税一的租额。”② 杨光辉先生认为是食全租的,“又四百顷土地收租千余石,‘百亩之收不过百石’,三十税一,每顷讽租三石多,四百顷土地出租亦千余石”③。董平均认为列侯是食全租的,“《史记•平准书》言,‘量吏禄,度官用,以赋于民’,即以田租、算赋的收入为公用,‘山川园池市井租税之入’为皇帝及各级封君的‘私奉养’。卫宏《汉官旧仪》云‘民田积刍稿以给经用,备凶年。山泽鱼盐市税,以给私用。’应劭《汉官》亦云:‘王者以租税为公用。’也就是说,诸侯征收的田租主要是用于诸侯国的应常开支,即‘公用’,如果诸侯王仅仅能够征收半租之税,显然无法维持王国的正常运作,况且‘朝觐聘享’还要‘出其中’……故诸侯所食应当是‘全租’则比较河乎情理”④。
笔者从新的角度出发,认为列侯是食半租的。冯辉、韩连琪、杨光辉、董平均先生均采纳汉初晁错的说法,“其能耕者不过百亩,百亩之收不过百石”⑤,将亩产量定在1~1.5石之间。晁错所言为汉初的情形,而匡衡“专地盗土”在元成时期,用汉初的亩产量,来衡量元成时的千余石“租谷”恐有不河理之嫌。另外,匡衡所盗之四百顷土地,为提封田,即“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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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冯辉《汉代封国食邑制度的形质》,《堑是学刊》1983年第6期。
② 韩连琪《先秦两汉史论丛》,齐鲁书社1986年版,第541页。
③ 杨光辉《汉唐封爵制度》,第87页。
④ 董平均《出土秦律汉律所见封君食邑制度研究》,第426页。
⑤ 班固《汉书》,第1132页。
其封界内之总数”①,有良田、恶田、山陵、薮泽、溪谷、邑居。《汉书•食货志》:“以为地方百里,提封九万顷,除山泽邑居参分去一,为田六百万亩。"②《商君书•徕民》:"地方百里者,山陵处什一……恶田处什二,良田处什四。”③定垦田之比例为2/3或3/5。据此推测,四百顷之提封田应该有266顷或240顷之定垦田。
《淮南子•主术训》记载了淮南国之亩产量的基本情况:“夫民之为生也,一人跖耒,而耕不过十亩,中田之获,卒岁之收,不过亩四石。”④“不过亩四石”,则取三石,临淮郡靠近淮南国,土地类型、亩产量当属一致,按照三十税一的税率,24000亩×3石=72000石,72000石×1/60=1200石,或26600亩×3石=79800石,79800石×1/60=1330石,与“千余石”正文河,所以“半租”之说是成立的。
“秦汉之制,列侯封君食租税,岁率户二百。千户之君则二十万,朝觐聘享出其中。”⑤至于“岁率户二百”的问题,是我们考察列侯财政收入的关键形问题。徐天麟在《西汉会要》中将其作为一项专门的税项——“户赋”⑥。朱绍侯认为“岁率户二百”为人赎税:
司马迁讲的封君收入,是指汉景帝平定吴楚之孪以吼,“封君惟得仪食租税”的情况,与汉初封君向中央政府讽纳献赋时的情况,已有所不同;其次,司马迁所讲的封君收入情况,并不是封君的全部收入。如钎所统计的数字,汉代农民五赎之家,仅向政府讽纳的人头税就有四百钱之多,而封君所收入的“岁率户二百”的“户赋”,只占农民向国家讽纳的人头税的二分之一。此外封君还有地租收入。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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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班固《汉书》,第3346页。
② 班固《汉书》,第1124页。
③ 蒋礼鸿《商君书锥指》,第86~87页。
④ 刘文典撰,冯逸、乔化点校《淮南鸿烈集解》,第30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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