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帝国1908架空历史、重生、职场-全本TXT下载-无广告下载

时间:2019-01-17 08:30 /衍生同人 / 编辑:兰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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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帝国1908

主角名字:金宰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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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02-10 07:45:41

《中华帝国1908》在线阅读

《中华帝国1908》第40篇

区工会全国工会,为履行其全部之经济任务及为执行社会化法律之协助起见,得与企业家代表及其余有关系之人民各界代表集会于区经济会议及全国经济会议。区经济会议及全国经济会议之组织,应使全国之重要职业团,视其经济上、社会上之重要关系,派选代表出席。

关系重大之社会或经济法律草案,应由帝国政府于未提出议会,提全国经济会议审核之。全国经济会议亦有自行提议此项法律之权。帝国政府不同意时,全国经济会议得说明其立场,提出于帝国国会。全国经济会议得派会员一人,代表出席帝国国会。

会议及经济会议,在该管辖范围内,有监督及管理之权。

关于劳会议及全国会议之组织及任务,及其对于他项自治团之关系,专由国家规定之。

第二卷 光华维新 第六十二章 中国第一部宪法(二)

(更新时间:2005-7-30 8:02:00 本章字数:4456)

第三章 中华帝国皇帝

第六十五条 中华帝国皇帝乃国家之元首,总揽统治权。

第六十六条 中华帝国皇帝在帝国国会协赞下行使立法权,帝国国会通过之法律须经皇帝批准方才生效。

第六十七条 中华帝国皇帝召集帝国国会,宣告开会、闭会、休会以及解散众议院。

中华帝国皇帝于国务大臣受不信任之决议时,非免内阁之职,即解散众议院;但解散众议院,须经参议院之同意。

原国务大臣在职中或同一会期,不得为第二次之解散。

中华帝国皇帝解散众议院时,应即令行选举,于五个月内定期继续开会。

第六十八条

中华帝国皇帝为维持公安,或防御非常灾害,事机西急,不能召集帝国国会时,得发布与法律有同等效之敕令,但须于次期国会开会之时,请追认。若国会否认时,则失其效

第六十九条 中华帝国皇帝公布法律,并监督确保其执行。

第七十条 中华帝国皇帝,于法律上无特别之规定时,制定官制官规,得任免帝国文武官吏,并得向其他官署行使此项任免权。

第七十一条 中华帝国皇帝,在国际上,代表中华帝国,并得以中华帝国名义,与其他国家缔结同盟,订立条约,授受使节。

宣战媾和,以中华帝国法律行之。

对外国缔结同盟及订立条约,有涉及中华帝国立法事项者,应得帝国国会之同意。

第七十二条 中华帝国皇帝为陆海军大元帅,统率全国海陆军,并决定陆海军之编制及兵额。

中华帝国皇帝掌帝国一切军队之最高命令权。

第七十三条 中华帝国皇帝,对于帝国中某一区域,如不尽其依照帝国宪法或法律所规定之义务时,得用兵强制之。

中华帝国皇帝于中华帝国内之公共安宁及秩序,视为有被扰或危害时,为回复公共安宁及秩序起见,得取必要之处置,必要时更得使用兵,以达此目的。

其详,另以法律规定之。

第七十四条 中华帝国皇帝代帝国行使恩赦权,宣告大赦、特赦、减刑及平反恢复名誉,但大赦须经过帝国国会同意。

第七十五条 中华帝国皇帝经帝国国会同意,依法律宣告戒严及国家西急状

第七十六条 中华帝国皇帝颁发爵位、勋章及其他荣典。

第七十七条中华帝国皇帝之一切命令、处分及关于陆海军范围内之一切命令、处分,须得内阁总理大臣或该管部之副署,才发生效。副署发生责任。

第七十八条 中华帝国皇帝皇位世袭,由皇室之男成员继承。

帝位继承方法,依《中华帝国皇室典范》规定实行。

第七十九条中华帝国皇帝于即位时,应对帝国国会作下列之宣誓。

朕警竭余,谋人民之幸福,增其利益,祛除其弊病,遵守宪章大典,依照良心,尽忠义务,并用正义以临万民,谨誓。

第八十条中华帝国皇帝因故不能行使职权时,依《中华帝国皇室典范》规定,由摄政代行其职权。

第八十一条 中华帝国皇帝神圣不可侵犯,其作为不受法律审判。

第四章 中华帝国国会

第八十二条 中华帝国国会以参议院、众议院构成之。

第八十三条 法律案由帝国政府或帝国国会提出之。

帝国法律,由帝国国会议决之。

帝国国会议决之法律案,经中华帝国皇帝同意并公布,发生其效

第八十四条 参议院以中华帝国皇帝敕选议员、法定最高级地方议会及其他选举团选出之议员组织之。

中华帝国皇帝敕选议员不得低于参议院议员总数的三分之一。

第八十五条 众议院以各选举区比例人选出之选员组织之。

第八十六条 两院议员之选举,以法律定之。

第八十七条 无论何人,不得同时为两院议员。

第八十八条 两院议员不得兼任文武官吏。

第八十九条 两院议员之资格,各院得自行审定之。

第九十条 参议院议员任期六年,每二年改选三分之一。

第九十一条 众议院议员任期三年。

第九十二条 议员之职务,应俟次届选举完成,依法开会之解除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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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冷夕 类型:衍生同人 完结: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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