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帝国1908-全本TXT下载-冷夕 精彩免费下载-金宰阗

时间:2018-05-31 01:40 /衍生同人 / 编辑:翔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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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帝国1908

主角名字:金宰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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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02-10 07:45:41

《中华帝国1908》在线阅读

《中华帝国1908》第41篇

第九十三条 两院各设议、副议一人,由两院议员互选之。

第九十四条 中华帝国国会,由中华帝国皇帝召集,宣告开会、闭会、休会。

国会之开会、闭会,两院同时行之。

一院会时,他院同时休会。

众议院解散时,参议院同时休会。

第九十五条 中华帝国国会常会于每年八月一开会。

国会常会,会期为四个月;得延之,但不得逾常会会期。

第九十六条 帝国国会之议事,两院分别行之。

两院非各有议员总数过半数之列席,不得开议。

两院之议事,以列席议员过半数之同意决之;可否同数,取决于议

国会之议定,以两院之一致成之。

两院之议事,公开之;但依政府之请或院议,秘密之。

第九十七条 众议院认国务大臣有违法行为时,得以列席员三分二以上同意弹劾之。

众议院对于国务大臣得为不信任之议决。

第九十八条 参议院审判被弹劾之国务大臣。

项审判,非以列席员三分二以上之同意,不得判决为有罪或违法。

判决国务大臣违法时,应黜其职,并得夺其公权;如有余罪,付法院审判之。

第九十九条 两院对于官吏违法或失职行为,各得咨请政府查办之。

第一百条 两院各得建议于政府。

第一百零一条 两院得各受理公民之请愿。

第一百零二条 两院议员得提出质问书于国务大臣,或请其到院质问之。

第一百零三条 两院议员对于院内之言论及表决,对于院外不负责任。

第一百零四条 两院议员在会期中,除现行犯外,非得各本院许可,不得逮捕或监视。

两院议员因现行犯被逮捕时,政府应即将理由报告于各本院。但各本院得以院议,要会期内暂行止诉讼之行,将被捕议员回各本院。

第一百零五条 两院议员之岁费及其他公费,以法律定之。

第五章 国务大臣及内阁

第一百零六条 内阁总理大臣及各部大臣,均称为国务大臣。

第一百零七条 国务大臣辅弼中华帝国皇帝,行使行政权。

第一百零八条 中华帝国皇帝特旨任命内阁总理大臣。

第一百零九条 中华帝国皇帝,依内阁总理大臣之提名,任命各国务大臣。

第一百一十条 凡行政、法律、预算、决算、外等事项,须经内阁讨论,且各国务大臣必须保持一致,若不能保持一致时,内阁须总辞职。

第一百一十一条 中华帝国皇帝颁布法律敕令及其他关于国务的诏书,须有国务大臣副署。若国务大臣拒绝副署,而这种拒绝又为皇帝所不许,则应辞职。

第一百一十二条 国务大臣得于国会出席并发言。

第六章 资政院

第一百一十三条 资政院应中华帝国皇帝之咨询审议重要国务。

在第一届国会尚未选出之时,资政院代行国会职权。

第一百一十四条 资政院依《资政院组织法》组织之。

第七章 司法

第一百一十五条 司法以中华帝国皇帝任命之法官,组织法实行之。

第一百一十六条 法官独立,只从法律。

第一百一十七条 普通裁判之法官为终职。惟依据法律规定之理由及形式,由司法机关决定,始得不顾要人情愿,将其免职,职,调任或退休。

法官之退休年龄,以法律定之。

因法律而生之暂行职,不受项规定限制。

在法院组织及其管辖区域有更时,各区域之司法行政部门得不顾法官之情愿,将其调任他处或令其退职,但须维持原俸。

商事法官、参审员及陪审员,不得适用此等规定。

第一百一十八条 不得设置特别法院,无论何人,不得剥夺其受法定法官裁判之权利。但法律所定之军事会议及戒严法院,不在此项规定之内。

名誉军事法,应撤销之。

第一百一十九条 除战时及在军舰内外,军事审判权应撤销之。其则,另由法律规定之。

第一百二十条 国家应依据法律,成立行政法院,以保护个人对于行政官署之命令及处分。

第一百二十一条 法院之审判,应公开之。但有涉及未成年人之案件及有认为关系国家机密者,得秘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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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冷夕 类型:衍生同人 完结: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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