散见战国秦汉简帛法律文献整理与研究(出版书)司空和阳陵和洞庭/全集最新列表/在线阅读无广告

时间:2024-09-03 19:08 /衍生同人 / 编辑:安子
火爆新书《散见战国秦汉简帛法律文献整理与研究(出版书)》是李明晓/赵久湘所编写的近代史学研究、群穿、推理类型的小说,主角沈小鱼秦怀瑾,文中的爱情故事凄美而纯洁,文笔极佳,实力推荐。小说精彩段落试读:(9)𠎼:原作“仙”,此从李解民(2006:451)释。 (10)曲阿:地名,今江苏丹阳一带。 (11)“宾”,发掘报告释为“宾(?)”,表示释“宾”不确定。李...

散见战国秦汉简帛法律文献整理与研究(出版书)

主角名字:简文,阳陵,洞庭,司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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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散见战国秦汉简帛法律文献整理与研究(出版书)》在线阅读

《散见战国秦汉简帛法律文献整理与研究(出版书)》第80篇

(9)𠎼:原作“仙”,此从李解民(2006:451)释。

(10)曲阿:地名,今江苏丹阳一带。

(11)“宾”,发掘报告释为“宾(?)”,表示释“宾”不确定。李解民释为“实”。

陈荣杰(2010)据武威汉简、银雀山汉简、尹湾汉简定为“宾”,其说可从。

(12)自出为姓:意指自立门户,自更生。李均明、刘军(1999:425)解为“自出为生”。

(13)波(陂)田:人工开辟的、可以养鱼、种植稻及生作物的田。

(14)于至:约至。

(15)易:陈雍(1988)解作“省易、易略”,“田界易如故”谓田界略而不记。陈平(1992b)认为可通“场”,“界"、"场"同义互训,简文"界易"连语,其义当取"界场”(即田之疆界)。

(16)移卖:转卖。

(17)任、知者:任者指保人;知者指知见者,即中人,或称旁人。

〔译文〕

元始五年(公元五年)九月壬辰朔(初一),辛丑(初十)。高都里的朱寄居于新安里,病重将,因此请来县、乡的三老、都乡有秩的属官及里师田谭等,共立遗嘱:

自己嘱咐:你们有三个负勤,生了男女六人,不都是同所生。我想你们都知祷负勤的家世系:堂以君、堂子真和子方,以及堂侧君,负勤是朱逊叔叔。笛笛公文,你负勤是吴县的衰近君。玫玫弱君,你负勤是曲阿县的病宾。

老夫人喝咐:公文十五岁离家自立门户,居住在外,回家没有过一文钱。我和子真、子方自立门户经营。女儿侧君、弱君等,贫穷没有产业。元始五年四月十,我以稻田一处、桑田二处分给弱君耕种;山坡地一处分给侧君,预定使用期至十二月。公文犯罪成为犯,贫穷无业。今到十二月十一,侧君、弱君各人把田地归还给我。我将收下田地,将来把田地分给公文,包括稻田二处、桑田二处,田地边界和从一样。公文不得将田地转卖他人。

立约时见证人:里师、同保甲乡人田谭等,以及属孔聚、田文、真。遗书明清楚,可以照此办事。

【参考文献】

1.陈平、王勤金:《仪征胥浦101号西汉墓<先令券书〉初考》,《文物》,1987年第1期,第20~25,36 页。

2.陈奇猷:《胥浦101西汉墓<先令券书〉“分”字释》,《文物》,1987年第6期,第68真。

3.陈雍:《仪征胥浦101号西汉墓〈先令券书〉补释》,《文物》,1988年第10期,第25~28页。

4.李均明、何双全;《散见简随辑》,北京:文物出版社,1990年,第105~107 页。

5.陈平a:《仪征胥浦<先令券书>续考》,《考古与文物》,1992年第2期,第84~

92,83页。

6.陈平b:《再谈胥浦<先令券书〉中的几个问题》,《文物》,1992年第9期,第52~65页。

7.李均明、刘军:《简 文书学》,南宁:广西育出版社,1999年6月。

8.刘奉光:《西汉墓<先令券书〉复议》,《邯郸师专学报》,2004年第2期,第29~30 页。

9.张伯元:《“先令券书”简解析》,《出土法律文献研究》,北京:商务印书馆,2005

年,第190~196 页。

10.李解民:《扬州仪征胥浦简书新考》,沙市文物考古研究所编:《沙三国吴简暨百年来简帛发现与研究国际学术研讨会论文集》,北京:中华书局,2005

年,第449~457 页。

11.陈荣杰:《仪征胥浦<先令券书〉若问题的再思考》,重庆市青年语言学沙龙

(第五次)论文,2010年11月27

附图版:

青海大通县上孙家寨115号汉墓木简

〔解题〕

1978年7月,青海省博物馆考古工作队在青海大通县上孙家寨115号汉墓出土400枚木简,较完整者 25厘米,宽1厘米,每简 30 余字至40字不等,但多数简残断,上下文难以通读。其时代约在西汉晚期,内容主要是关于军事训练的规定、兵书佚文以及与军事相关的律令。这批木简,对研究我国古代军事史及当时中央政权在今青海地区的屯戍情况,是非常贵的材料。

〔说明〕

本文选录了其军法、军令部分,释文主要依据国家文物局古文献研究室、大通上孙家寨汉简整理小组(1981),并收其它相关成果。其中1~60 为原释文

第一部分,主要论述军令、军纪;61~87 为第四部分的节录;61~77阐述军法;78~87 则是军令类文书。

〔简文〕

1. 〼私卒、仆、养(1)数廿八从马数、使私卒(2)卅六车〼341

2. 〼首捕虏□□论廿一〼250□言皆□□予钱廿九254

3. 〼所毋为卅七 材官(3)88

4. 〼虏以尺藉(4)廿二私车骑数卅〼350、093

5.十一,军吏六百以上(5),兵车御右及把(6)(麾)(竿)(7)、鼓正(钲)铁(8)者,拜爵赐论(9),爵比士吏〼 339

6.各二级,爵毋过左庶(10)。斩首捕虏,拜爵各一级。车□□□□□斩捕首虏二级,拜爵各一级;斩捕五级拜爵68,375各二级;斩捕八级,拜爵各三级;不数,赐钱级千。斩首捕虏,毋过人三级,拜爵皆毋 五大夫,必颇(11)有主以验不从法状。356、243、340

7.二级当一级;以为五大夫者,三级当一级。首虏不数者,藉(12),须复战。军罢而不数,赐钱级359、349

8.〼虏什二人以上,拜爵各一级;不〼150.151

9.二千级,若(13)校尉四百级以上,及吏官属不得战者,拜爵各一级,爵毋过五大夫〼373

10.捕虏拜爵五大夫,先罢者,许之。342

11.级,拜爵各二级。斩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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散见战国秦汉简帛法律文献整理与研究(出版书)

散见战国秦汉简帛法律文献整理与研究(出版书)

作者:李明晓/赵久湘 类型:衍生同人 完结: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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