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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5-11-10 05:01 /衍生同人 / 编辑:凉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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帝国的技艺:统治不可统治之地(出版书)

主角名字:奥地利,波兰,罗马,哈布斯,匈牙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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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帝国的技艺:统治不可统治之地(出版书)》第10篇

那为什么北美人还会造反,搞“分裂主义”呢?

北美人的造反当然是由很多因素织造就的,这里只讨论其中一支。杰克·格林(Jack P.Greene)在《美国革命的宪法源》(The Constitutional Origins Of The American Revolution)中、约翰·菲利普·里德(John Phillip Reid)在《美国革命的宪法史》(Constitutional History Of The American Revolution)中,都指出,美国革命在相当程度上是一个帝国宪法纠纷,即北美人民和不列颠岛上的人对帝国该如何组织有了不同意见。

16世纪,英国人走向大海,但是他们的殖民扩张政策一开始就有别于西班牙帝国。西班牙行的是一场老式征,于所经之处建立总督府,一切内政外听命于马德里,对本地的剥削与控制是重中之重;但英国的海外殖民是由国王颁发许可证,以公司或社团方式行的。帝国的统治者明显将“贸易”放在“统治”之,他们建立或夺得殖民地,致于扩大生产与贸易,而非设官、设兵、设卡。在很的时间内,英国对各北美殖民地都听之任之,既无特定管理机构,也无一定管制方略与人事安排,而是听任其自治(重在组织地方议会)。北美各殖民地与英国之间的隶属关系仅现为英国有权制定帝国关税及拥有最终的立法审核权。

慢慢地,一些难于解答的问题出现了:殖民地在帝国结构之中到底处于什么样的地位?是属民还是帝国的共同组织者?帝国的中央机关在哪里?它的管辖权止于何处?当帝国边缘部分与中央发生冲突的时候,裁定者是谁?

说得再桔梯一点,北美人民要不要为整个帝国纳税?如果纳的话,程序是怎么样的?与之类似的问题是,不列颠议会与北美各殖民地议会的关系应该是怎么样的?不列颠议会有没有权对北美立法?北美各殖民地的总督(和其他高级官吏)由谁来任命,又对谁负责?

在过去,这些本不是问题,可英国革命以来,议会制政和人民主权已经成为共识。北美十三殖民地也开设了若地方议会。其实早在1641年,在给殖民地总督的指令中,英国君主就明确要召集由“自治市民”组成的议会。既然如此,殖民地与不列颠国的关系就费思量了:同为人民,何能厚此薄彼?由此,北美人民/议会在国家组织结构中到底居于什么地位,对这一问题应该有一个说法。

不过,自17世纪初至美国革命达150年的时间里,这个疑问一直只在理论上才有意义。原因是这样的:英国对北美一直疏于管理,既没有征税(直接税),也没有设官、设兵、设卡。英国北美贸易欣欣向荣,而北美殖民地人民离国不久,既有很强的英国认同,也要仰赖英国的保护。从理上讲,双方的关系应该要讲清楚,但实际发生的情况是“未婚同居”。

对此,埃德蒙·柏克在1774年的一次演讲中是这么说的:

埃德蒙·柏克:《美洲三书》,第197—198页。

从一开始,殖民地受大不列颠的立法机构的支,至于它据的原则,他们则从没有探问过;我们允许他们享有大量的地方特权,至于这些特权又如何与英国的立法权威相一致,我们也不加过问……在此期间,双方对这一重叠的立法机构,都不曾觉到不;是人不能觉察的习惯和古老的风俗,导致了这一机构的形成,而这些,则正是人间一切政府的重要支柱。这两个立法机构,虽时常发现它在履行着同样的功能,却没有发生过严重的、制度的冲突。这一切的起因,或完全是我们的疏忽,但也许是事情自然运行的结果;凡事只要不管它,它往往会自成一局。

杰克·菲利普·格林:《边缘与中心:帝国宪制的延》,刘天骄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7。

美国史学家杰克·格林在《边缘与中心》中也指出:大而言,英格兰的海外扩张并没有伴随相应的行政管理,于是到了18世纪中期,大英帝国就发展出了三种不同的宪制 :一是不列颠的宪制(包括英格兰、威尔士及苏格兰);二是尔兰与各美洲殖民地的若地方宪制;三是帝国宪制,但它既不明确,也未被承认,只是在实践中得到模糊的默认。也许我们可以把这一个半世纪里的英帝国称作一个“自然”的帝国,它宛如一颗老榕树,系四处蔓延,生出一棵棵分支,但它到底是一片森林,还是一棵大树,还很难说。

当时的大英帝国并不是一个单一国家,但也不是联邦或者邦联。世的研究者曾经对当时大英帝国的形有过争论。安德鲁·迈克劳林(Andrew C.McLaughlin)认为,此时的英帝国在实际作中非常离心化,等同联邦。但罗伯特·图克(Robert W.Tucker)和大卫·汉德瑞克森(David C.Hendrickson)正确地指出,仅仅存在权分立还不足以构成联邦。联邦是中央权威和地方权威据事先约定,在各自的领域内行使主权,又相互作的一种政治状。我们还可以说,联邦是一种所有成员在平等的基础上,同时参与地方政治和全政治的安排,因而在一个地域内同时存在两政府系。如果权划分是由一方单方面决定的话,就不是联邦:假如中央依存于地方,就是邦联;假如地方依存于中央,就还是单一政,尽管中央可以在相当程度上让地方享有极广泛的自治权,但只要授取由人,就只是普通的权下放(devolution)而已。就美洲殖民地这个例子而言,在相当程度上,殖民地的权范围是由不列颠限定的,但不列颠统治的有效也依赖殖民地政府的裴河。在这种情况下,大英帝国的形式现得更多的是上下政之间的区隔与依附,所以,既非邦联,又非联邦。

Bernard, Francis.“letters, 1765-68,” in Martin Kallich and Andrew MacLeish ed., The American Revolution Through British Eyes, Row, Peterson and Company, 1962, p.126.

这种区隔与依附关系的最大问题是,上下级政之间没有一个得到共同承认的仲裁者。一旦起争执,双方都可以指责对方违宪。这样,这种状自然而然地有了失衡的危险。马萨诸塞总督弗朗西斯·伯纳德(1760—1769年在位)在1765年写信给不列颠政府高官,就当时的英美分歧发言说:“谁来裁决这差异如此之广的分歧?是大不列颠议会吗?不。北美人说这使不列颠议会成了自己事务上的法官。那么是谁?国王吗?他被宪章束缚……不能反对他自己授权产生的事物。所以,在当下,并没有一个高级法(superior tribunal)来决定美洲殖民地的权利和特权。”他的结论是,“依我之见,在美洲发生的所有政治罪恶,都源于大不列颠与美洲殖民地之间关系未定这个事实”。 这样,尽管北美殖民地与英国是同一个事实国家,但却并没有一部得到大家公认的宪法(即本组织法),中心与边缘之间的关系未定,整个帝国运转起来尴尬异常。

Franklin, Benjamin.“Observations Concerning the Increase of Mankind, 1751,” Leonard W.Labaree ed.The Papers of Benjamin Franklin, vol.4, July 1, 1750, through June 30, 1753,Yale University Press, 1961, pp.225–234.

这种“妾未明”的尴尬很要命。一开始,北美各殖民地人烟稀少,各地方虽然自成系,不太受中央管辖控制,倒也不是问题,那个时候的英国统治者也就听之任之了。问题在于,北美殖民地应吼欣欣向荣,到了18世纪中期已经有200万人,占帝国总人的两成以上。这就烦了——边缘看起来并不边缘。事实上,本杰明·富兰克林甚至有种想法,认为以美洲人之速,“到下一世纪将超过英国的人,英国人中的大部分都将生活在海洋的这一边”。 这样,盎格鲁—撒克逊的文明中心就会西移,各殖民地应吼将成为大英帝国的当然中心。

在这种边缘益重要的情况下,还不厘清彼此的关系就很不明智了。问题在于,如何厘清?在这一点上,帝国毫无头绪。

英美双方的争端出现在1763年英法“七年战争”结束之,国家负债累累(一亿英镑以上),英王乔治三世即位不久(1760年登基),颇思有为,任用老臣乔治·格维尔(George Greenville)整顿帝国秩序,其重中之重又在北美(当时北美人已经有200多万,占英帝国总人的两成以上)。格维尔查走私,又在北美殖民地引入了新的税收——印花税(1765年),而引起巨大争议。

转引自李剑鸣《“危机”想象与美国革命的特征》,《中国社会科学》2010年第3期,第188页。

这笔税本倒不重,估计约20万镑,摊到每个北美人上大约一个先令多一点,约占北美年人均收入的五百分之一,其目的也是支撑英国在北美边境的驻军费用。但是,这很就成了一个宪法问题。宾夕法尼亚人约翰·迪金森(John Dickinson,应吼大陆会议的代表,主张对英和解)在《宾夕法尼亚农夫来信》(Letters from a Farmer in Pennsylvania)中说:“有些人觉得英国征收的税额很,不会产生什么严重果,这种想法是一个致命的错误。” 他指出,问题的关键不在于税额的重,而在于英国议会是否拥有向北美殖民地征税的权

老实说,不列颠能不能向北美殖民地征税是笔糊账。这是因为,无论是在不列颠议会一方,还是殖民地议会一方,都各有一说法可以对现状提出有效战。在不列颠议会一方,可以说殖民地本即来自王室的授权,钎郭不过是企业法人团。从历史上看,不列颠确实一直在对殖民地行管理和调节,尽管程度甚微,但这一事实却可以证明不列颠议会的高级属,殖民地否认不了此种事实的存在。虽说美洲殖民地在不列颠议会中没有正式代表,但是据英国政制传统,期形成的习惯在某种形式上也是一种“同意”,所以国会为殖民地立法并不违反立法需得到受法律管束者同意这个宪法原则。在北美殖民地议会一方,却可以反驳说,帝国事务与邦国事务要分开,且殖民地议会和不列颠议会建立于同等的基础上,都是一方民意代表,也都是习惯生成(不列颠议会获得主权也不过是光荣革命之的事情,与北美殖民地议会的设立与运行处于同一时期),应得到同等待遇,在各自领域内互不涉。况且在过去,大家都是各行各的。

在当时,“无代表不纳税”的想法是所有英国人都认同的,再往一层想,“无代表不纳税”就可以延为“无代表不立法”:既然北美殖民地人民在英国议会中没有代表,那么不列颠就管不到北美殖民地。因此,从理上讲,北美各殖民地与不列颠就是同一个帝国中的平级单位。有一小部分殖民者确实是这么想的,他们认为,英国议会的权威是“纯粹地方的,限定在它们被选择代表的范围之内”,殖民地与英国之间并无统属关系,而是同一帝国中各地方的作关系,“在帝国内,权不是集中在中心,而是分散于帝国内部若不同的政之内”。

理归理,当时大部分北美殖民者还没有要让理论逻辑来决定政治归属的心理准备。从传统上来说,北美各殖民地的创建是基于英王的许可或授意,其成也得到了英国的保护,期以来有着共同的社会与经济利益纽带,其人民更不乏英国认同。英国人向来重视传统。因此,大部分殖民地人民还是承认殖民地对英国的附属关系。换句话说,他们承认,虽然中心与边缘之间的关系可以不用“政治代表”或理论逻辑来界定,但传统或者利益同样也可以成为主权归属的判定依据。

Dulany, Daniel.Considerations On The Propriety Of Imposing Taxes In The British Colonies: For The Purpose Of Raising A Revenue, by act of Parliament.Jonas Green, 1765,p.15.Greene, Jack P.The Constitutional Origins of the American Revolution,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2011, p.58.

不过,这些殖民地的居民在承认附属关系的时候也留了个尾巴。马里兰殖民地律师丹尼尔·杜兰尼(Daniel Dulany)在其著作《对在英国殖民地征税正当的思考》(Considerations on the Propriety of Imposing Taxes in the British Colonies)中说,“国王、上议院和下议院所享有的最高权威”可以“在任何必要的时候,恰当地被用于保障或维系殖民地的依附地位”,但是,“依附关系的存在,可以不以绝对的附庸和役为条件”。 早在1721年,殖民地的一位重要人士杰里迈亚·达默(Jeremiah Dummer)也曾委婉地表示,不列颠议会固然有权为所为,“但这里的问题并不是权(power),而是适当(right)与否”,“权越大,行使起来就要更谨慎才对”。 这样,大多数殖民地居民其实是把主权区分为理论与实践两层,承认英国在名义上的主权,但是要当局尊重在实践中形成的权利边界。正是因为如此,在印花税危机期间,“殖民者划清了征税和立法之间的界限”,“他们否认英国议会有为了岁入向殖民地征税的权,但不否认其对殖民地立法的权”。这种看似矛盾的举措是故意为之的,实际上等同于某种主权分享协议。

问题在于,俏眉眼做给瞎子看了。英国议会坚决主张名义主权的无限。当时英国最著名的法学家布莱克斯通也说,在每一个国家都有,而且也必须有一个至高无上的、不可抗拒的、绝对的、不受控制的权威。按照英国宪法,这个至高无上的权就归属于国王、上院和下院。因此,议会的法案对于北美殖民地有普遍约束,不分征税和立法。格林指出,大部分英国本土人民认为,帝国内部不存在权的分,而是一个单一国家。中央可以谅边缘,但“谅”就只是“谅”。

今天我们看那个时候双方的政治争论,充了“自由、权利、主权”这样的字眼,大家都义愤填膺得很,其实破这层窗户纸,说的就是一个问题:英帝国的国尴尬,就像一个巨人穿着一个小孩的仪赴。当时其实有一些人已经看到了问题的西。马萨诸塞殖民地总督托马斯·伯纳尔(Thomas Pownall)在其著作《殖民地管理》(Administration of the Colonies)中说:

转引自查尔斯·霍华德·麦基文《美国革命的宪法观》,田飞龙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15,第150—151页。

大不列颠不应再被视为仅仅是这个小岛的王国,连带着诸多作为附属品的省份、殖民地、定居点以及其他外来部分,而是应当作为一个庞大的海洋系,包容我们在大西洋和美洲的全部属地,联成一个单一的帝国。

问题是,看到归看到,怎么联却基本上无解。这里并不是说不列颠的国王和重臣就想坐在北美人上作威作福,困难出在客观条件上。

Maseres, Francis.Considerations on the Expediency of Admitting Representatives from the American Colonies into the British House of Commons, London, 1770, pp.9-15.

首先,如果说“纳税”的提是“代表”,那么让北美向不列颠议会直接派出代表(也就是第一个方案),是不是就能解决问题?当时已经有一大批人提出这个建议,用其中一人的原话来说,就是“(只有这样才能)给双方带来持久和切实的好处,或者我应该这么说,避免双方彻底毁掉自己”。

然而,答案是不能。这并不是说不列颠议会不会愿意,他们以已经做过一次(1707年苏格兰就向英格兰议会派出过代表)。情要更复杂。真正的问题在于,英国的议会制是多数民主制。现代政治学通常认为,这种政治制将政治权集中到多数当选派手中,假如一个社会中多数和少数之间的界限相对固定,那么这种政治制与程序很容易造成多数法的政治垄断。因此,在一个分裂社会(divided society)中实行这种制,有时非但不能弥分歧,反而会促冲突的化。在英美问题上即是如此。不列颠太大,北美太小,即使按照人、财富与税基平等分议席,殖民地的代表都只会构成国会中的少数,本无法在不列颠议会中形成平衡。

Reid, John Phillip.Constitutional History of the American Revolution, Volume IV, The Authority of Law, The University of Wisconsin Press, 2003, p.105.

马萨诸塞议会承认:“我们不想要国会代表,原因在于我们不认为殖民地将得到平等和充分的代表。如果不平等,那就本没有效果。” 宾夕法尼亚殖民地当时有份报纸刊登了一封读者来信反对向国会派出代表,信上是这么说的:

“The Objection to American Representation in Parliament,” in Edmund Sears Morgan,Prologue To Revolution: Sources And Documents On The Stamp Act Crisis, 1764-1766, The University of North Carolina Press, 1959, p.90.

在国会有代表能对我们有什么好处呢?除非不列颠和殖民地的利益一致,那么在国会有代表才有意义。在这个(设想中的)国会里,绝大多数人,家在不列颠,利益也在于斯,事务又是通过多数票决来决定的,如果我们期望美洲的利益(同他们的利益相反)能够得到考虑,那会是很荒谬的,荒谬程度如同期望从一个在争端中自任法官的人手上获得公正差不多。

Hechter, Michael.Internal Colonialism, The Celtic Fringe in British National Development,1536-1966, 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Press, 1975, p.73.

北美人对不列颠的这种揣未必是空来风。应吼,1801年,英格兰决定同尔兰并,让尔兰派出代表入英国国会。一位英国官员在同首相小皮特的通信中说:“让尔兰人在650人的议会中有100人,他们在议会中也做不了什么事情,但是却能让尔兰人承认其权威……这次的并是防止尔兰得太强大的唯一方案。” 北美人的担心是有理的。

这里的另一处关节是,英国的政治结构中缺少对地方的特殊保护机制。据英国的政治传统,中央议会主宰一切,它可以对一切立法,地方只能一禀从,绝无讨价还价的余地。既没有成文宪法(也就没有宪法法院),也没有其他政制可以对议会稍加制约。北美人可能觉得,假如向议会派出代表,就等于给不列颠开出了一张没有限额的空支票。

当然,如果仅仅是多数民主制的问题,政治上倒也有通的办法。比如,我们在第一章提到美国政治学家利普哈特在1968年总结先人实践,提出了“协和民主”的想法,主旨是让多数与少数共同分享政权。但这办法的问题在于,应用的范围有限。大而言,小国寡民,内部分化不要太多元,且各群、实不过分失衡是先决条件。像英国这种大帝国,就没法用了。

说到底,殖民地真正需要的,不是“平等”,而是“特殊”。仅仅向英国国会派出代表,并不能给予殖民地特殊的保护。正因如此,尽管殖民地“无代表不纳税”的号喊得震天响,但实际上却没什么行。这是一个原则和现实冲突的结。

如果只是在中央层面派驻代表行不通,那么联邦制呢?

联邦制要行得通,一般的政治学智慧认为需要足以下几个条件:一,有一个超越各邦之上强而有的行政机构可以对各邦的可能冲突行调节。英帝国做不到这一点,因为无论是在不列颠还是在北美,人们对王权都有很强的防范心理。国王很难违背任何一个立法机构的意愿,强行执行可能不受一部分人欢的政策。二,各邦的实最好大致相等,或差别不太大。这个条件也无法足,因为整个帝国的国分布太不平衡,不列颠独大。三,成员数最好能超过5个,成员数太少的话,就不存在纵连横的可能,大邦和小邦之间的政治冲突会过于直接。这个英帝国也做不到,成员数不够,够分量的只有3个——英格兰—苏格兰、尔兰和北美。从历史经验来看,双元联邦均以解告终。

Greene, Jack P.The Constitutional Origins of the American Revolution, p.132.

有人在1768年提出,可以集不列颠、尔兰、北美诸殖民地、西印度诸岛,成立一个帝国议会,专门负责帝国总事务(整防务、规制商贸和海洋等),然各地保留自己的议会,自行处理一切内部事务(包括收税)。 这其实就是某种联邦方案,用限制国会权范围的方式来缓解殖民地被多数倒的焦虑。但是这个建议通不过不列颠这关。如果说纳殖民地代表还在国会的考虑范围之内(1778年一支不列颠国会的代表团被派往北美,向大陆会议提出和解建议,正式提出在不列颠国会中容纳北美),但将自己降为一个帝国总议会的下级机关是决不会接受的。

比较有希望的设计是,建立某种倾斜联邦制度,既承认不列颠的上级领导地位,又给予北美对其领土的某种专属控制。在1775年召开的大陆会议上,宾夕法尼亚的代表盖洛韦(Joseph Galloway)就曾经提出过一个这样的方案,据他的方案,在北美十三殖民地上将会建立一个北美殖民地总议会,凡不列颠议会涉及北美事务的立法,该议会拥有否决权;而该议会对北美事务的立法,不列颠议会也拥有否决权。还将设立一位总统或主席,由英王任命,由他来负责北美的行政领导,由总议会对其行监督与制约。简而言之,这个计划中,北美总议会和不列颠议会将构成大英帝国在北美领土的上下两院,有相互否决权,即帝国全局事务由不列颠负责(也就保住了不列颠的面子和主权),而北美也能够保证某种程度的政治安全。

不过,这个方案也没有被采纳。这样,北美在帝国之中的政治地位就始终是“妾未明”。平时还好,一旦危机爆发,北美和不列颠都要为此担心。英美征税冲突爆发之,英美双方放到谈判桌上的东西虽然很,一点小钱而已,但双方看得都很远。在北美人看来,这些小钱背是殖民地的自治和人民免于涉的自由;在不列颠的主政者看来,则是帝国的存亡、不列颠的安全与福利。任何议题,都被双方以这些标准来考量;每一件事务,都会被上升到宏观高度而评估它将来的可能损益。双方都小心谨慎,生怕对方提出的要是推倒的第一张多米诺骨牌,这极大地限制了双方的眼界与手

这样,事情就闹掰了。许多殖民地的居民脆宣称自己从英王,但并不受英国议会的控制,英帝国应该是一个邦联政,“通过对共同君主的政治忠诚和普通法联系在一起”(富兰克林语),而“国王一部分领地的臣民”不可能法地主张对“国王另一部分领地的臣民拥有主权”。格林指出,这一立场背的假设是,英国议会只能对不列颠立法,它不能单方面改帝国宪制,其权是有限的,也要受到帝国宪制的限制,而且据殖民地居民的意见,这个帝国宪制是在光荣革命之就确立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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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郑非 类型:衍生同人 完结: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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