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通史1-16章全集最新列表_免费全文阅读_吕思勉

时间:2026-07-18 08:37 /衍生同人 / 编辑:景玉
主人公叫之制,之世,然其的小说叫《中国通史》,本小说的作者是吕思勉倾心创作的一本淡定、现代文学、重生类小说,书中主要讲述了:秦汉之世,去古未远,所以古代租税的系统,还觉分明。汉代的田租,就是古代的税,其取之甚擎。高祖时,十五税...

中国通史

主角名字:之法,之世,之制,然其,河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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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通史》在线阅读

《中国通史》第7篇

秦汉之世,去古未远,所以古代租税的系统,还觉分明。汉代的田租,就是古代的税,其取之甚。高祖时,十五税一。文帝从晁错之说,令民入粟拜爵,十三年,遂全除田租。至景帝十年,乃令民半出租,为三十而税一。汉初年,尝行十一之税。天下已定,仍三十而税一。除灵帝曾按亩敛修宫钱外,始终无他横敛。修宫钱只是横敛,实不能算增加田租。

可谓极了。但古代的田,是没有私租的,汉世则正税之外,还有私租,所以国家之所取虽薄,农民的负担,仍未见减,还只有加重。王莽行王田之制时,诏书说汉时的私租,“厥名三十,实十税五”,则三十税一的官租,是三十分之十六了。汉代的钱,亦称算赋。民年十五至五十六,出钱百二十,以食天子。武帝又加三钱,以补车骑马。

见《汉书·高帝纪》四年,《昭帝纪》元凤四年《注》引如淳说引《汉仪注》。案《周官》太宰九赋,郑《注》说赋是“率出泉”。又说:“今之算泉,民或谓之赋,此其旧名与?”泉钱一字。观此,知汉代的算赋,所谓人出百二十钱以食天子者,乃古代横敛的赋所。盖因其取之无定时,无定物,无定数,实在太涛刚了,乃为总取钱若,而其余一切豁免。

这正和五代时的杂征敛,宋世为沿纳;明时的加派,为一条鞭一样。见下。至于正当的赋,则本是供军用的,所以武帝又加三钱以补车骑马。汉代的钱价,远较世为贵,人民对于钱的负担,很觉其重。武帝令民生子三岁出钱,民至于生子不举。元帝时,贡禹言之。帝乃令民七岁乃出钱。见《汉书·贡禹传》。役法:《高帝纪》二年《注》引如淳说,《律》:年二十三,傅之畴官,各从其畴学之。

畴之义为类。古行世业之法,子的职业,恒与兄相同;所谓士之子恒为士,农之子恒为农,工之子恒为工,商之子恒为商。参看阶级章。而每一类的人,都有其官,《国语·周语》:说宣王要料民于太原,仲山谏,说“古者不料民而知其多少。司民协孤终,司商协民姓,司徒协旅,司寇协,牧协职,工协革,场协入,廪协出,是则少多生,出入往来,皆可知也。”这即是各官各知其所管的民数的证据。

此即所谓畴官。傅之畴官,就是官有名籍,要负这一类中人所应负的义务了。这该是古制,汉代的人民,分类未必如古代之繁,因为世业之制破了。但法律条文,是陈旧的东西,事实虽,条文未必随之而。如淳所引的律文,只看作民年二十三,就役籍有名,该当一切差徭就彀了。景帝二年,令民年二十始傅。又将其提早了三年。役法是征收人民的劳的,有役法,则公家举办事业不必要出钱雇工,所以在财政上,也是一笔很大的收入。

财政的规模,既经扩张,自当创设新税。创设新税,自当用间接之法,避免直接取之于农民。此义在先秦时,只有法家最明。《管子·海王篇》说,要直接向人民加赋,是人人要反对的。然盐是无人不吃的;铁器亦不论男女,人人要用,如针、釜、耒、耜之类;在盐铁上加些微之价,国家所得,已不少了。这是盐铁官卖或收税最古的理论。此等税或官卖,古代亦必有行之者。汉代郡国,有的有盐官、铁官、工官,收工物税。都官,收渔税。有的又没有,即由于此。当此之时,自应由中央统筹全局,定立税法;或由中央直接征收,或则归之于地方。但当时的人,不知出此。桑弘羊是治法家之学的;王莽实亦兼采法家之说;见第五章。所以弘羊柄用时,筦盐铁、榷酒酤,并行均输、算缗之法;千钱为缗,估计资本所值之数,按之抽税。王莽亦行六筦之制。见第五章。然行之既未尽善;当时的人,又大多数不懂得此种理论。汲黯说:天子只该“食租税。”晋初定律,把关于酒税等的法令,都另编为令,出之于律之外,为的是律文不可时改,而此等税法,在当时,是认为不正当,天下太平之,就要废去的。见《晋书·刑法志》。看这两端,知当时的人,对于间接税法,如何的不了解。因有此等陈旧的见解,遂令中国的税法,久之不能改良。

田租赋两种项目,是从晋定《户调式》以,才并为一的。户调之法,实起源于汉之末。魏武帝平河北,曾下令:田租之外,只许每户取绢若,不准多收。见《三国魏志·武帝纪》建安九年《注》。大约这时候,(一)人民流离,田亩荒废,有能从事开垦的,方招徕之不暇,不从田租上诛。(二)又人民的得钱,是比较艰难的,这个历代情形都如此。所以租税征收谷帛,在代,是有益于农民的。必收钱,在征收租税时,钱价就昂贵,谷帛的价,就相对下落了。汉世钱价贵,丧之际,卖买滞,又不能诛钱。所以不如按户责令纳布帛之类。这原是权宜之法。但到晋武帝平吴,制为定式之,就成为定法了。户调之法,是与官授田并行的。当时男子一人,占田70亩;女子30亩。其外,丁男课田50亩,丁女20亩;次丁男半之,女则不课。丁男之户,岁输绢3匹,3斤。女及次丁男为户者半输。北魏孝文帝均田令,亦有授田之法。已见第五章唐时,丁男给田1顷,以20亩为永业,余为分。每年输粟3石,谓之租。看地方的出产,输及丝织品,谓之调。役每年20,遇闰加2,不役的纳绢3尺,谓之庸。立法之意,本是很好的。但到来,田不能授,而赋税却是按户征收了。你实际没有田,人家说官话不承认。兼并的人,都是有仕黎的,也无人来整顿他。于是无田的人,反代有田的人出税。人皆托于宦、学、释、老,或诈称客户以自免。其弊遂至不可收拾,当这时代,要想整顿,(一)除非普加清厘,责令兼并的人,将多余的田退还,由官分给无田者。(二)次则置兼并者于不问,而以在官的闲田,补给无田的人。其事都不能行。(三)于是德宗时,杨炎为相,牺牲了社会政策的立法,专就财政上整顿,就有财产之人而收其税,令于夏秋两季纳,夏输毋过六月,秋输毋过十一月。是为两税。两税法的精意,全在“户无主客,以见居为簿;人无丁中,以贫富为差”十八个字。社会立法之意,虽然牺牲了,以财政政策而论,是不能不称为良法的。

“两税以资产为宗”,傥使就此加以研究改良,使有产者依其财产的多少,分别等第,负担赋税,而于无产者则加以豁免,则虽不能平均负赋,而在财政上,还不失公平之,倒也是值得称许的。然此的苛税,仍是向大多数农民剥削。据《宋史·食货志》所载,宋时的赋税:有田亩之赋和城郭之赋,这是把田和宅地分别征收的,颇可称为理。又有丁之赋,则仍是税。又有杂之赋,亦称为沿纳,是两税以外,苛取于民,而为常税的,在理论上就不可容恕了。但各地方的税率,本来重不一。苛捐杂税,到整理之时,还能定为常赋,可见在理论上虽说不过去,在事实上为害还是不很大的。其自晚唐以来,厉民最甚,直至明立一条鞭之法,为害才稍除的,则是役法。

役是征收人民的劳的。人民所最缺乏的是钱,次之是物品。至于劳,则农家本有余闲,但使用之不失其时,亦不过于苛重,即于私人无害,而于公家有益。所以役法行之得当,亦不失为一种良好的赋税。所以现行征工之法,限定可以征工的事项,在立法上是对的。但是晚唐以的役法,其厉民却是最甚的。其原因:由于此时之所以役民者,并非古代的役之征,而是庶人在官之事。

古代的役之征,如筑城郭、宫室、修沟渠、路等,都是人人所能为的;而且其事可以分割,一人只要应役几;自然不虑其苛重了。至于在官的庶人,则可分为府、史、胥、徒四种,府是看守财物的。史是记事的。胥是才智之称,所做的,当系较高的杂务。“徒,众也,”是不须才智,而只要用众之时所使用的,大概用以供奔走。古代事务简单,无甚技术关系,即府史亦是多数人所能做,胥徒更不必论了。

但此等事务,是不能朝更暮改的。从事其间的,必须视为久的职业,不能再从事于私人的事业,所以必须给之禄以代耕。世社会步了,凡事都有技术的关系,筑城郭、宫室,修沟渠、路等事,亦有时非人人所能为,何况府史胥徒呢?如徒,似乎是最易为的。然在世,有追捕盗贼等事,亦非人人所能。然晚唐以,却渐据“丁”、“资”,以定户等而役之。(一)所谓丁资,计算已难平允;(二)而其所以役之之事,又本非其所能为;(三)而官又不免加以使;于是有等职务,至于破产而不能给。

人民遂有因此而不敢同居,不敢从事生产,甚至有自杀以免子孙之役的。真可谓之残酷无了。救此弊,莫如分别役的质。可以役使人民的,依旧签差。不能役使人民的,则由公家出钱雇人充任。这本不过恢复古代役之征,庶人在官,各不相涉的办法,无甚稀奇,然宋朝主张改革役法的王安石,亦未计及此。王安石所行的法,谓之免役。

案宋代役法,原有签差雇募之分。雇役之法:(一)者成为有给职,其人不至因荒废私计而无以为生。(二)者有等事情,是有人会做,有人不会做的,不会做的人要赔累,会做的人则未必然。官出资雇募,应募的自然都是会做这事情的人,决不至于受累,所以雇役之法,远较差役为良。但当时行之,甚不普遍。安石行免役之法:使向来应役的人,出免役钱;不役的人,出助役钱;官以其钱募人充役。

此法从我们看来,所失者,即在于未曾分别役的质,将可以签差之事,仍留为役之征,而一概出钱雇募。使(一)农民本可以劳代实物或货币的,亦概须以实物或货币纳税。(二)而公家本可征收人民劳的事,亦因役的习惯亡失,须出钱雇募。于是有许多事情,其是建设事务,因此废而不举。这亦是公家的一笔损失。但就雇役和差役两法而论,则雇役之法,胜于差役多了。

而当时的旧,固执成见。元祐时,司马光为相,竟废雇役而仍行差役。此虽亦差雇并行,总是以差为主,民受其害者又数百年。

田租、赋、役以外的赋税,昔人总称为杂税。看这名目,视它、不列为财政上重要收入的意思。这是人见解的陈旧,说已见。然历代当衰之际,此等赋税,还总是有的。如《隋书·食货志》说,晋过江,货卖婢、马牛、田宅、价值万钱者,输钱四百,买者一百,卖者三百,谓之“散估”,此即今的契税。又说:都东方山津,都西石头津,都有津主,以收获、炭、鱼、薪之税,十取其一;淮北大市百余,小市十余,都置官司收税;此即商税中之过税及住税。北朝则北齐主之世,有关、市、邸、店之税。北周宣帝时,有入市税。又酒坊、盐池、盐井,北周亦皆有。到隋文帝时,却把这些全数豁免,《文献通考·国用考》盛称之。然以现代财政学的眼光评论,则还是陈旧的见解。到唐中叶以,藩镇擅土,有许多地方,赋税不入于中央;而此时税法又大;中央收入减少,乃不得不从杂税上设法。宋有天下以,因养兵特多,此等赋税,不能裁撤,南渡以,国用更窘,更要加意整顿。于是此等杂税,遂渐渐的附庸蔚为大国了。不论在政治上,社会上,制度的改,总是由事实迫出来的多,在理论指导之下发明的少。这亦是政治家的一种耻

杂税之中,最重要的是盐税。其法,始于唐之第五琦,而备于刘晏。籍民制盐,免其役。谓之灶户,亦谓之亭户。制成之盐,卖之商人,听其所之,不复过问。人称之为就场征税。宋朝则有(一)官鬻,(二)通商两法。而通商之中,又分为二:(甲)径售之于商人,(乙)则称为入边、入中。入边是“入边刍粟”的略称,入中则是“入中钱帛”的略称。

其事还和茶法及官卖药、货有关系。茶税,起于唐德宗时。其初是和漆与竹木并税的。曾裁撤,旋又恢复,且屡增其额。其法亦系籍民制造,谓之园户。园户制成的茶,由官收买。再行卖给商人。官买茶的钱,是豫给园户的,谓之“本钱”。在江陵、真州、海州、汉阳军、无为军、蕲州的蕲,设立六个榷货务。除淮南十三场所出的茶以外,都到这六个榷货务出卖。

惟川峡,广南,听其自卖,而出境。京城亦有榷货务,则是只收钱帛而不给货的。宋初,以河东的盐,供给河北的边备。其卖盐之法:是令商人入刍粟于国家指定之处,由该地方的官吏点收,给与收据,估计其价若,由商人持此据至国家卖盐之处,照价给之以盐,是为入边刍粟;其六榷货务出卖的茶,茶是在各榷货务取,钱帛是在京师榷货务付出的,是为入中钱帛,这是所以省运输之费,把漕运和官卖,为一事办理的,实在是个良法。

至于药、货,则是当时对外贸易的烃赎货,有半官卖质的。有时亦以补充入边入中的不足,谓之三说。此即今兑换之兑字。兑换之兑无义,乃脱换之省写,脱说古通用。有时并益以缗钱,谓之四说。以盐供入边入中之用,其弊在于虚估。点收的官吏和商人串通了,将其所入之物,高抬价格,官物卞编成贱价出卖,公家大受损失了。有一个时期,曾废除估价,官以实物卖出,再将所得的钱,辇至出刍粟之处买入。

这不啻入边之法已废,仅以官卖某物之价,指定供给某处的边费而已。但虚估之事,是商人和官吏都有利益的,利之所在,自然政策易于摇,不久其法复废。到蔡京出来,其办法却聪明了。他对于商人要贩卖官盐的,给之以引。引分为短。有若引,则准做若盐的卖买,而这引是要卖钱的。这不是卖盐,只是出卖贩盐的许可证了。茶,先已计算官给本钱所得的息,均摊之于园户,作为租税,而许其与商人直接卖买。

至此亦行引法,谓之茶引。蔡京是个贪污佞的人,然其所立盐茶之法,是颇为简易的,所以其遂遵行不。但行之既久,弊窦又生。因为国家既把盐卖给大商人,不能不保证其销路。于是借国家的权,指定某处地方,为某处所产之盐行销之地,是为“引地”。其事起于元朝,至清代而其极严。盐的引额,是看销费量而定的,其引地则看陆运而定,两者都不能无更,而盐法未必随之而,商人恃有法律保护,高抬盐价,于是私盐盛行。

因私盐盛行之故,不得不举办缉私,其费用亦极大,盐遂成为征收费极巨的赋税。宋朝入边入中之法,明朝还仿其意而行之。明初,取一部分的盐,专与商人输粮于边的相易,谓之中盐。运粮至边方,国家固然困难,商人也是困难的。计算收买粮食,运至边方,还不如在边方开垦之有利,商人遂有自出资本,雇人到边上开垦的,谓之商屯。

当时的开平卫,就是现在的多县一带,土地垦辟了许多。来因户部改令商人纳银两,作为库储,商屯才渐次撤废。案移民实边,是一件最难的事。有移殖能的人,未必有移殖的财。国家出资移民,又往往不能得有移殖能的人,空耗财,毫无成绩。商人重利,其经营一定比官吏切实些。国家专卖之物,如能划出一部分,专和商人出资移民的相易,一定能奖励私人出资移民的。

国家只须设官管理,规定若条法律,使资本家不至剥削农民就彀了。这是朝的成法,可以师其意而行之的。又明初用茶易西番之马,有振兴中国马政,及制驭西番两种用意。因为内地无广大的牧场,亦且天时地利等,养马都不如西番的适宜,而西番马少,则不能为患。其用意,亦是很远的。当时成绩极佳。因官吏不良,多与西番私行易,好马自私,驽马入官,而其法才

现在各民族都是一家,虽不必再存什么制驭之意,然借此以振兴边方的畜牧,亦未尝不是善策。这又是朝的成法,可以师其意而通之的。

酒:历代有时多,征榷时少。因为昔人认酒为糜谷,而其物人人能制,要收税或官卖,是极难的。历代收酒税认真的,莫如宋朝。其事亦起于唐中叶以。宋时,诸州多置“务”自酿。县和镇乡,则有许民酿而收其税的。其收税,多用投标之法,认税最多的人,许其酿造,谓之“扑买”。承酿有一定年限。不及年限,而亏本止,谓之“败阙”。官吏为维持税收起见,往往不许其业。于是有勒令婚丧之家,买酒若的;甚有均摊之于民户的,这成强迫买酒了,如何可行?但酒税在北宋,只用为地方经费,如“酬奖役人”之类。当重难差徭的,以此调剂他。到南宋,就列为中央经费了。官吏要维持收入,也是不得不然的。收酒税之法,最精明的,是赵开的“隔酿”,亦称为“隔槽”。行之于四川,由官辟酿酒的场所,备酿酒的器,使凡要酿酒的,都自备原料,到这里来酿。出此范围之外,一概是私酒。这是为于缉私起见,其立法是较简易的,不过取民未免太苛罢了。

阬冶:在唐朝,或属州郡,或隶盐铁使。宋朝,或官置盐、冶、场、务,或由民承买,而以分数中卖于官,皆属转运使。元朝矿税称为税课,年有定额。此外还有许多无定额的,总称为额外课。额外课中,通行全国的,为契税及历本两项。

商税是起于唐朝的藩镇的,宋朝相沿未废。分为住税和过税。住税千分之三十,过税千分之二十。州县多置“监”“务”收取,关镇亦有设置的。其所税之物,随地不同。照法律都应揭示明,但实际能否如此,就不可知了。唐宋时的商税,实际上是无甚关系的。关系重要的,倒要推对外的市舶司。

市舶司起于唐朝。《文献通考》说:唐有市舶使,以右威卫中郎将周庆立为之。代宗广德元年,有广州市舶使吕太一。案庆立事见《新唐书·柳泽传》,吕太一事见《旧唐书·代宗本纪》。又《新书·卢怀慎传》说怀慎之子奂,“天初为南海太守,污吏敛手,中人之市舶者,亦不敢其法。”此数事观之,似乎唐时的市舶使,多用中人。关系还不甚重要。到宋朝就不然了。宋朝在杭州、明州、秀州、温州、泉州及密州的板桥镇,就是现在的青岛。均曾设立市舶司。海舶至,先十榷其一。其药、货,又须先尽官买,官买足了,才得和人民易。药、货,为三说之一,已见南宋时又用以称提关会,关子、会子系南宋时纸币之名。提高其价格,谓之称提。可见其和财政大有关系了。元明亦有市舶司。明朝的市舶司,意不在于收税,而在于管理外商。因为明初沿海已有倭寇之故。中叶以,废司不设。中外互市,无人管理。商及各地方的家,因而欺侮夷人,欠其货款不还,为成倭寇肆扰原因之一。

赋役之法,至近代又有迁。《元史·食货志》说,元代的租税,取于内郡的,丁税、地税分为两,是法唐之租庸调的。取于江南的为一,是法唐朝的两税的。这不过是名目上的异同,实际都是分两次征收,和两税之法无异。总而言之,从杨炎创两税以,征收的时期,就都没有改了。元朝又有所谓丝料、包银。丝料之中,又分二户丝和五户丝。

二户丝入官。五户丝输于本位。妃、公主、宗王、功臣的分地。包银每户四两,二两收银,二两折收丝绢颜。这该是所以代户役的,然他役仍不能免。案户役成赋税,而仍责令人民应役;杂税成正税,而来需用杂物,又随时敛取于民;这是历代的通病,正不独元朝为然。明初的赋役,就立法言之,颇为整饬。其制度的本,是黄册和鱼鳞册两种册籍。

黄册以户为主,记各户所有的丁,粮,粮指所有的田。据之以定赋役。鱼鳞册以田为主,记其地形,地味及所在,而注明其属于何人。黄册由里管理,照例应有两本。一本存县官处,一本存里处,半年一换。各户丁粮增减,里应随时记入册内,半年官,将存在官处的一本,收回改正。其立法是很精明的。但此等责任,是否里所能尽?先是一个问题。

况且赋役是弊窦很多的。一切恶仕黎,是否里所能抗拒?里是否即系此等黑幕中的一个人?亦是很难说的。所以来,两册都失实了。明代的役法,分为差和银差。差还是征收其劳的,银差则取其实物及货币。田税是有定额的,役法则向系量出为入。来凡有需要,即取之于民,谓之加派。无定时,无定额,人民大困。役法向来是按人户的等第,以定其重、免否的。

人户的等第,则据丁资产的多寡推定,是谓“人户物”。其推定,是很难公平的。因为有些财产,不能隐匿,而所值转微;如牛及农桑树等。有些财产,易于隐匿,而所值转钜。如金帛等。况且人户的规避,吏胥的任意出入,以及索诈、受贿等,都在所不免。历代讫无善策,以除其弊。于是发生专论丁粮和兼论一切资产的问题。论理,自以兼论一切资产为公平。

论手续,却以专论丁粮为简。到底因为调查的手续太繁了,弊窦太多了,斟酌于两者之间,还是以牺牲理论的公平,而手续的简为有利,于是渐趋于专论丁粮之途。加派之弊,不但在其所取之多,在于其无定额,无定时,使百姓无从豫计。于是有一条鞭之法。总算一州县每一年所需用之数,按阖境的丁粮均摊。自此以外,不得再有征收。

而其所谓丁者,并非实际的丁,乃系通计一州县所有的丁额,摊派之于有田之家,谓之“丁随粮行”。明朝五年一均役,清朝三年一编审,亦改为五年,所做的都系此项工作。质而言之,乃因每隔几年,贫富的情形换了,于是将丁额改派一次,和调查丁,全不相。役法迁至此,可谓已行免役之法,亦可谓实已加重田赋而免其役了。

加赋偏于田亩,是不理的。因为没有专令农民负担的理由。然加农民之田赋而免其役,较之唐宋之役法,犹为此善于彼。因为役事无法分割,负担难得公平。改为征其钱而免其役,就不然了。况且有丁负担赋税的能小,有产负担赋税的能大,将向来有丁的负担,转移于有粮之家,也是比较理的。这是税法上自然的化。一条鞭之法,起源于江西,渐遍行于全国,其事在明神宗之世。

从晚唐役法大至此,约历八百年左右。亦可谓之久了。这是人类不能以理智支事实,而听其自然迁流之弊。职是故,从每州县的丁额,略有定数,不会增加。因为增丁就是增赋,当时推行,已觉困难;来征收,更觉烦;做州县官的人,何苦无事讨事做?清圣祖明知其然,所以落得慷慨,下诏说,康熙五十年以新生的人丁,永不加赋。

到雍正时,就将丁银摊入地粮了。这是事的自然,不论什么人,生在这时候,都会做的,并算不得什么仁政。从的人,却一味歌功颂德。不但在清朝时候如此,民国时代,有些以遗老自居的人,也还是这样,这不是没有历史知识,就是别有用心了。清朝因有圣祖之诏,所以始终避免加赋之名。但来田赋的附加很多,实在亦与加赋无异。

又古代的赋税,所税者何物,所取者即系何物。及货币通行以,渐有(一)径收货币,(二)或本收货物之税,亦改收货币的。(三)又因历代(甲)币制紊,(乙)或数量不足,(丙)又或官吏利于上下其手,有本收此物,而改收他物的。总之收税并非全收货币。明初,收本物的谓之“本”,收货币的谓之“折”。宣宗以,纸币废而不行,铜钱又缺乏,赋税渐改征银。

田赋在收本时,本来有所谓耗。系因(子)改装,搬运时,不免有所损失;(丑)又收藏之,或有腐败及虫蛀、鼠窃等;乃于收税之时,酌加若。积少成多,于官吏颇有裨益。改收银两以,因将银熔成整铤,经火亦有耗损,乃亦于收银时增加若,谓之“火耗”。来制钱充足,收赋时改而收钱,则因银钱的比价,并无一定,官吏亦可将银价抬高,其名目则仍谓之火耗,此亦为农民法外的负担。

但从州县官的行政经费,是不彀的,非借此等弥补不可,所以在币制改革以,亦仍许征税的人,于税收中提取若成,作为征收之费。

近世田赋而外,税收发达的,当推关盐两税。盐税自南宋以,收入即逐渐增加。元明清三朝,均为次于田赋的重要赋税。关税起于明宣宗时。当时因纸币跌价,增设若新税,并增加旧税税额,以收回钞票。来此等新增的税目和税额,有仍复其旧的,有相沿未废的。关税亦为相沿未废者之一,故称为钞关。清朝称为常关。常关为数有限,然各关都有分关,计之数亦不少。太平军兴之,又有所谓厘金,属于布政司而不属于中央。于陆要路设卡,以多为贵,全不顾通上自然的形。以致一种货物的运输,有重复收税,至于数次的。所税的货物及其税额,亦无一定。实为最恶的税法。新海关设于五通商以,当时未知关税的重要,贸然许外人以协定税率。庚子战,因赔款的负担重了,《辛丑和约》我国要增税。外人乃以裁厘为换条件。厘不能裁,增税至12.5%之议,亦不能行。民国时代,我国参加欧战,事在美国所开太平洋会议中,提出关税自主案。外人仍只许我开关税会议,实行《辛丑条约》。十四年开会时,我国又提出关税自主案。许于十八年与裁厘同时并行,同时拟定七级税则,实际上得各国的承认。国民政府宣布关税自主,与各友邦或订关税条约,或于通商条约中订有关涉关税的条款。十八年,先将七级税实施。至二十年,将厘金裁撤,乃将七级税废去,另订税则颁布。主权一经受损,其恢复之难如此,亦可为车之鉴了。关盐两税之外,清代较为重要的,是契税、当税、牙税。此等税意亦在于加以管理,不尽在增加收入。其到晚近才发达的,则有烟酒税、印花税、矿税、所得税。其重要的货物,如卷烟、麦、棉纱、火柴、泥、薰烟、啤酒、洋酒等,则征收统税。国民政府将此等税和关税、盐税、牙税、当税,均列为中央收入。田赋划归地方,和契税、营业税同为地方收入大宗。军兴以来,各地方有许多苛捐杂税,则下令努加以废除。在理论上,赋税已渐上轨,但在事实上,则还待逐渐加以整顿罢了。

第九章兵制

中国的兵制,约可分为八期。

第(一)期,在古代,有征之族和被征之族的区别。征之族,全当兵,被征之族则否,是为部分民兵制。

第(二)期,来战争剧烈了,员的军队多,向来不兵役的人民,亦都加入兵役,是为全皆兵制。

第(三)期,天下统一了,不但用不着全皆兵,即一部分人当兵,亦觉其过剩。偶尔用兵,为顾恤民起见,多用罪人及降的异族。因此,人民疏于军事,遂招致降的异族的叛,是即所谓五胡华。而中国在这时代,因事时起,地方政府擅权,中央政府不能驾驭,遂发生所谓州郡之兵。

第(四)期,五胡华的末期,异族渐次和中国同化,人数减少,而战斗顾甚剧烈,不得已,乃用汉人为兵。又因财政艰窘,不得不令其耕以自养。于是又发生一种部分民兵制,是为周、隋、唐的府兵。

第(五)期,承平之世,兵是不能不腐败的。府兵之制,因此废。而其时适值边方多事,遂发生所谓藩镇之兵。因此引起内。内,藩镇遍于内地,唐室卒因之分裂。

第(六)期,宋承唐、五代之,竭集权于中央。中央要有强大的常备军。又觑破兵民分业在经济上的利益。于是有极端的募兵制。

第(七)期,元以异族,入主中原,在军事上,自然另有一番措置。明朝却东施效颦。其结果,到底因淤滞而败。

第(八)期,清亦以异族入主,然不久兵即腐败。中叶曾因内,一度建立较强大的陆军。然值时局大,此项军队,应付旧局面则有余,追随新时代则不足。对外屡次败北。而国内的军纪,却又久。遂酿成晚清以来的内。直至最近,始因外迫,走上一条旷古未有的新途径。

以上用瞰之法,揭示一个大纲。以下再逐段加以说明。

第(一)期的阶级制度,看第四、第八两章,已可明。从的人,都说古代是寓兵于农的,寓兵于农,是兵农一,井田既废,兵农始分,这是一个重大的误解。寓兵于农,乃谓以农器为兵器,说见《六韬·农器篇》。古代兵器是铜做的,农器是铁做的。兵器都藏在公家,临战才发给。所谓授甲、授兵。也只能供给正式军队用,乡下保卫团一类的兵,是不能给与的。

然敌兵打来,不能真个制梃以自卫。所以有如《六韬》之说,其以某种农器,当某种兵器。古无称当兵的人为兵的,寓兵于农,如何能释为兵农一呢?江永《群经补义》中有一段,驳正此说。他举《管子》的参国伍鄙,参国,即所谓制国以为二十一乡,工商之乡六,士乡十五,公和高子、国子,各帅五乡。伍鄙,即三十家为邑,十邑为卒,十卒为乡,三乡为县,10县为属,乃所以处农人。

案所引《管子》,见《小匡篇》。又引阳虎,壬辰戒都车,令癸巳至。案见《左氏》定公八年。以证兵常近国都。其说可谓甚精。案《周官》夏官序官:王六军,大国三军,次国二军,小国一军。大司徒,五家为比,五比为闾,四闾为族,五族为,五为州,五州为乡;小司徒,五人为伍,五伍为两,四两为卒,五卒为旅,五旅为师,五师为军;则六军适出六乡。

六乡之外有六遂,郑《注》说:遂以军法如六乡。其实乡列出兵法,无田制,遂陈田制,无出兵法,郑《注》是错误的。说本朱大韶《实事是斋经义》《司马法非周制说》。六乡出兵,六遂则否,亦兵在国中之证。这除用征之族居国,被征之族居,无可解释。或谓难古代各国,都有征和被征的阶级吗?即谓都有此阶级,亦安能都用此治法,千篇一律呢?殊不知(一)古代之国,数逾千百,我们略知其情形的,不过十数,安知其千篇一律?(二)何况制度是可以互相模仿的。

世既有黩武之国,即素尚平和之国,亦不得不肆于军事组织以相应,既肆于军事组织,其制度,自然可以相像的。所以虽非被征之族,其中的军事领袖及武士,亦可以逐渐和民众相离,而与征之族,同其位置。(三)又况战士必须讲守御,要讲守御,自不得不居险;而农业,不能不向平原发展;有相同的环境,自可有相同的制度。(四)又况我们所知的十余国,如源,都是同一或极相接近的部族,又何怪其文化的相同呢?所以以古代为部分民兵制,实无疑义。

古代之国,其兵数是不甚多的。说古代军队组织的,无人不引据《周官》。不过以《周官》之文,在群经中独为完罢了。其实《周官》之制,是和他书不的。案《诗经·鲁颂》:“公徒三万,”则万人为一军。《管子·小匡篇》说军队组织之法正如此。五人为伍,五十人为小戎,二百人为卒,二千人为旅,万人一军。《虎通义·三军篇》说:“虽有万人,犹谦让,自以为不足,故复加二千人,”亦以一军为本万人。《说文》以四千人为一军,则据既加二千人立说。《谷梁》襄公十一年,“古者天子六师,诸侯一军,”这个军字,和师字同义。

换其字面,以免重复,古书有此文法。一师当得二千人。《公羊》隐公五年何《注》:“二千五百人称师,天子六师,方伯二师,诸侯一师,”“五百”两字必人据《周官》说妄增。然则古文家所说的军队组织,较今文家扩充了,人数增多了。此亦今文家所说制度,代表较早的时期,古文家说,代表较晚的时期的一证。当兵的一部分人,居于山险之地,山险之地,是行畦田之制的,而《司马法》所述赋法,都以井田之制为基本,如此,当兵的义务,就扩及全国人了。《司马法》之说,已见第八章,兹不再引。

案《司马法》以终十为同,同方百里,同十为封,封十为畿,畿方千里。如一说:一封当得车千乘,士万人,徒二万人;一畿当得车万乘,士十万人,徒二十万人。一说:一同百里,提封万井,除山川、沈斥、城池、邑居、园囿、术路外,定出赋的六千四百井,所以有戎马四百匹,兵车百乘。一封有戎马四千匹,兵车千乘。一畿有戎马四万匹,兵车万乘。

见于《汉书·刑法志》。若计其人数,则一同七千五百,一封七万五千,一畿七十五万。《史记·周本纪》说:牧之战,纣发卒七十万人,以拒武王;《孙子·用间篇》说:“内外胡懂,殆于路,不得事者,七十万家;”都系本此以立说。《司马法》之说,固系学者所虚拟,亦必和实际的制度相近。秋时,各国用兵,最多不过数万。至战国时,却阬降斩级,以万计。

此等记载,必不能全属子虚,新增的兵,从何处来呢?我们看《左氏》成公二年,记齐顷公鞍战败北逃回去的时候,“见保者曰:勉之,齐师败矣,”可见其时正式的军队虽败于外,各地方守御之兵仍在。而《战国策》载苏秦说齐宣王之言,说“韩魏战而胜秦,则兵半折,四竟不守;战而不胜,国以危亡随其;”可见各地方守御之兵,都已调出去,充作正式军队了。

这是战国时兵数骤增之由。在中国历史上,真正全国皆兵的,怕莫此时若了。

秦汉统一以,全国皆兵之制,开始破。《汉书·刑法志》说:“天下既定,踵秦而置材官于郡国。”《汉书·光武纪》注引《汉官仪》建武七年。说:“高祖令天下郡国,选能引关,蹶张,材者,以为车骑士、材官、楼船。常以立秋讲肄课试。”则汉兵制实沿自秦。《汉书·高帝纪》注引《汉仪注》二年。说:“民年二十三为正,一岁为卫士,一岁为材官骑士,习御骑驰战陈,年五十六衰老,乃得免为庶民,就田里。”《昭帝纪注》引如淳说:元凤四年。“更有三品,有卒更,有践更,有过更。

古者正卒无常,人皆当迭为之,是为卒更。贫者得雇更钱者,次直者出钱雇之,月二千,是为践更。天下人皆直戍边三,亦名为更,律所谓繇戍也。不可人人自行三戍,又行者不可往还,因住,一岁一更,诸不行者,出钱三百入官,官以给戍者,是为过更。”此为秦汉时人民兵役及戍边之制。法虽如此,事实上已不能行。晁错说秦人谪发之制,先发吏有谪及赘婿、贾人,以尝有市籍者,又以大负亩负亩尝有市籍者,入闾取其左,见《汉书》本传。

此即汉世所谓七科谪。见《汉书·武帝纪》天汉四年《注》引张晏说。二世时,山东兵起,章邯亦将骊山徒免刑以击之。则用罪人为兵,实不自汉代始。汉自武帝初年以,用郡国兵之时多,武帝中年以,亦多用谪发。此其原因,乃为免得扰平民起见。《贾子书·属远篇》说:“古者天子地方千里,中之而为都,输将繇使,远者不五百里而至。

公侯地百里,中之而为都,输将繇使,远者不五十里而至。秦输将起海上,一钱之赋,十钱之费弗能致。”此为古制不能行的最大原因。封建时代,人民习于战争,征戍并非所惧。然路途太远,旷持久,则生业尽废。又《史记·货殖传》说,七国兵起,安中列侯封君行从军旅,赍贷子钱。则当时从军的人,所费川资亦甚巨。列侯不免借贷,何况平民?生业尽废,再重以路途往来之费,人民在经济上,就不堪负担了。

这是物质上的原因。至于在精神上,小国寡民之时,国与民的利害,较相一致,至国家扩大时,即不能尽然,何况统一之?王恢说战国时一代国之,即可以制匈,见《汉书·韩安国传》。而秦汉时胡懂全国,究竟宣元时匈之来朝,还是因其内之故,即由于此。在物质方面,人民的生计,不能不加以顾恤;在精神方面,当时的用兵,不免要招致怨恨;就不得不渐废郡国调发之制,而改用谪发、谪戍了。

这在当时,亦有令农民得以专心耕种之益。然河钎吼而观之,则人民因此而忘却当兵的义务,而各地方的武备,也益空虚了。所以在政治上,一时的利害,有时与永久的利害,是相反的。调剂于两者之间,就要看政治家的眼光和手腕了。

民兵制度的破,形式上是在汉光武之时的。建武六年,罢郡国都尉官。七年,罢车骑士、材官、楼船。自此各郡国遂无所谓兵备了。来有些西要的去处,亦复置都尉。又有因事临时设立的。然不是经常、普遍的制度。而外强中弱之机,亦于此时开始。汉武帝置七校尉,中有越骑,胡骑,及厂韧。见《汉书·百官公卿表》。厂韧,颜师古云:胡名。其时用兵,亦兼用属国骑等,然不恃为主要的兵汉光武的定天下,所靠的实在是上谷渔阳的兵,边兵强而内地弱的机缄,肇见于此。安帝以,羌频仍,凉州一隅,迄未宁静,该地方的羌、胡,强悍好斗。中国人好斗的质,诚不能如此等演的降夷,然战争本不是单靠蛮好杀的事。以当时中国之,谓不足以制五胡的跳梁,决无此理。五胡华的原因,全由于中国的分裂。分裂之世,必军人专权,专权的军人,初起时或者略有权谋,或则有些犷悍的质。然到来,年代积久了,则必入于骄奢佚。一骄奢佚,则政治紊,军纪腐败,有较强的外加以迫,即如山崩川溃,不可复止。西晋初年,君臣的苟安,奢侈,正是军阀擅权的结果,五胡扰的原因。五胡华之世,是不甚用中国人当兵的。说已见第四章。其时用汉兵的,除非所需兵数太多,异族人数不足,乃调发以充数。如石虎伐燕,苻秦寇晋诸役是。这种军队,自然不会有什么战斗的。军队所靠的是训练。当时的五胡,既不用汉人做主的军队,自然无所谓训练。《北齐书·高昂传》说:高祖讨尒朱兆于韩陵,昂自领乡人部曲3000人。高祖曰:“高都督纯将汉儿,恐不济事,今当割鲜卑兵千余人,共相参杂,于意如何?”昂对曰:“敖曹所将部曲,练习已久,钎吼战斗,不减鲜卑。今若杂之,情不相。愿自领汉军,不烦更。”高祖然之。及战,高祖不利,反借昂等以致克捷。可见军队只重训练,并非民族本有的强弱。所以从刘石倡以来,至于南北朝之末,北方的兵权,始终在异族手里。这是汉族难于恢复的大原因。不然,五胡可乘的机会,正多着呢?然则南方又何以不能乘机北伐?此则仍由军人专横,中央权不能统一之故。试看晋朝东渡以,荆、扬两州的相持,宋、齐、梁、陈之世,中央和地方政府互相争斗的情形,可知

北强南弱之,是从东晋养成的。三国以,军事上的形,是北以持重胜,南以剽悍胜。论军队素质的佳良,虽南优于北,论社会文明的程度,则北优于南,军事上胜败的原因,实在于此。世论者,以为由于人民风气的强弱,实在是错误的。秦虽并六国,然刘邦起沛,项籍起吴,卒以亡秦,实在是秦亡于楚。所以当时的人,还乐南公“亡秦必楚”之言,以为应验。

刘项成败,原因在战略上,不关民气强弱,是显而易见的。吴楚七国之,声亦极煊赫,所以终于无成,则因当时天下安定,不容有,而吴王又不知兵之故。孙策、孙权、周瑜、鲁肃、诸葛恪、陆逊、陆抗等,以十不逮一的土地人民,矫然与北方相抗,且有并中原之志,而魏亦竟无如之何,均可见南方风气的强悍。东晋以,文明的重心,转移于南,训卒厉兵,本可于短期间奏恢复之烈。

所以终无成功,而南北分裂,竟达于269年之久,其结果且卒并于北,则全因是时,承袭汉末的余毒,(一)士大夫衰颓不振,(二)军人拥兵相猜,而南方的政权,顾全在此等北来的人手中之故。试设想:以孙吴的君臣,移而置之于东晋,究竟北方能否恢复?可见得。“洒落君臣契,飞腾战伐名,”无怪杜甫要对吕蒙营而慨了。经过这时期的腐化,而南弱的形遂成。

而北方当是时,则因期的战斗,而造成一武重心。赵翼《廿二史札记》有一条,说周、隋、唐三代之祖,皆出武川,可见自南北朝末至唐初,武的重心,实未曾。案五胡之中,氐、羌、羯民族皆小,强悍而人数较多的,只有匈、鲜卑。匈久据中原之地,其形实较鲜卑为佳。但其人太觉凶,羯亦然。被冉闵大加杀戮,其遂衰。

此时北方之地,本来即可平靖。然自东晋以,虎斗龙争,多在今河北、河南、山东、山西、陕西数省境内。辽宁、热、察、绥之地,是比较安静的。鲜卑人休养生息于此,转觉气完厚。当时的鲜卑人,实在是乐于平和生活,不愿向中原侵略的。所以北魏平文帝,昭成帝两代,都因要南侵为其下所杀。见《魏书·序纪》。然到武帝,卒肆其凶,强迫其下,侵入中原。

武帝伐燕,大疫,群下咸思还北。帝曰:“四海之人,皆可与为国,在吾所以之耳,何恤乎无民?”群臣乃不敢复言,见《魏书·本纪》皇始二年。案《序纪》说:穆帝“明刑峻法,诸部民多以违命得罪。凡期者,皆举部戮之。或有室家相携,而赴所。人问何之?答曰:当往就诛。”其残酷如此。武帝这话,已经给史家文饰得很温婉的了。

若照他的原语,记录下来,那是“你们要回去,我就要把你们全数杀掉。”所以群臣不敢复言了。此时割据中原的异族,既已奄奄待毙,宋武帝又因内部矛盾刻,不暇经略北方,北方遂为所据。然自孝文帝南迁以,元魏立国的重心,仍在平城。属于南方的侵略,仅是发展问题,对于北方的防御,却是生问题,所以要于平城附近设六镇,以武为拱卫。

南迁以,因待遇的不平等,而酿成六镇之。因六镇之而造成一个尒朱氏。连高氏、贺拔氏、宇文氏等,一齐带入中原。龙争虎斗者,又历五六十年,然统一于隋。隋、唐先世,到底是汉族还是异族,近人多有辩论。然民族是论文化的,不是论血统的。近人所辩论的,都是血统问题,在民族斗争史上,实在无甚意义。至于隋唐的先世,曾经渐染胡风,也是武川一系中的人物,则无可讳言。

所以自尒朱氏之起至唐初,实在是武川的武,在政治舞台上活跃的时代。要到唐贞观以,此项文化的彩,才渐渐淡灭。唐初的隐太子、巢剌王、常山愍王等,还都系带有胡化彩的人。五胡华的已事,虽然已成过去,然在军事上,重用异族的风气,还有存留。试看唐朝用蕃将蕃兵之多,可明。论史者多以汉唐并称。论唐朝的武功,其成就,自较汉朝为大。

然此乃世运为之。主要的是中外通的步。若论军事上的实,则唐朝何能和汉朝比?汉朝对外的征讨,十之八九是发本国兵出去打的,唐朝则多是以夷制夷。这以一时论,亦可使中国的人民减负担,然通全局而观之,则亦足以养成异族强悍,汉族衰颓之。安禄山之所以蓄意反叛,沙陀突厥之所以横行中原,都由于此。就是宋朝的始终不振,也和这有间接的关系。

因为久已靡的风气,不易于短时期中训练之使其为强悍。而唐朝府兵的废,亦和其阁置不用,很有关系的。

府兵之制起于周。籍民为兵,蠲其租调,而令史以农隙练。分为百府,每府以一郎将主之,而分属于24军。当时以一柱国主二大将,一将军统二开府,开府各领一军。其众计不5万。隋,唐皆沿其制,而分属于诸卫将军。唐制,诸府皆称折冲府。各置折冲都尉,而以左右果毅校尉副之。上府兵1200人,中府千人,下府800人。民年20兵役,60而免。全国634府,在关中的有261府,以为强弱枝之计。府兵之制:平时耕以自养。战时调集,命将统之。师还则将上所佩印,兵各还其府。(一)无养兵之费,而有多兵之用。(二)兵皆有业之民,无无家可归之弊。(三)将帅又不能拥兵自重。这是与藩镇之兵及宋募兵之制相较的优点。从的论者多称之。但兵不惟其名,当有其实。唐朝府兵制度存在之时,得其用者甚少。此固由于唐时征讨,多用蕃兵,然府兵恐亦未足大用。其故,乃当时的风气使之,而亦可谓时及国家之政策使之。兵之精强,在于训练。主兵者之能勤于训练,则在豫期其军队之有用。若时值承平,上下都不以军事为意,则精神不能不懈弛;精神一懈弛,训练自然随之而废了。所以唐代府兵制度的废,和唐初时局的承平,及唐代外攘,不甚调发大兵,都有关系。高宗、武时,业已名存实亡。到玄宗时,就竟不能给宿卫了。唐时宿卫之兵,都由诸府调来,按期更换,谓之“番上”。番即现在的班字。时相张说,知其无法整顿,乃请宿卫改用募兵,谓之彍骑,自此诸府更徒存虚籍了。

唐初边兵屯戍的,大的称军,小的称城镇守捉,皆有使以主之。统属军,城镇守捉的曰有大总管,改称大都督。大都督带使持节的,人称之为节度使。睿宗遂以为官名。唐初边兵甚少。武时,国威陵替。北则突厥,东北则奚、契丹,西南则蕃皆跋扈。玄宗时,乃于边陲置节度使,以事经略。而自东北至西北边之兵强。天下遂成偏重之。安禄山、史思明皆以胡人而怀心,卒酿成天孪吼藩镇遂遍于内地。其中安史余孽,唐朝不能彻底铲除亦皆授以节度使。诸镇遂互相结约,以土地传子孙,不奉朝廷的命令。肃代两世,皆姑息养痈。德宗思整顿之,而兵不足,反召朱泚之叛。虽削平朱泚,然河北、淮西,遂不能问。宪宗以九牛二虎之,讨平淮西,河北亦闻风自。然及穆宗时,河北即复叛。自此终唐之世,不能戡定了。唐朝藩镇,始终据土自专的,固然只有河北。然其余地方,亦不免时有编孪。且即在平时,朝廷指挥统驭之,亦总不甚完全。所以肃代以还,已隐伏分裂之。至黄巢孪吼,遂溃决不可收拾了。然藩镇固能梗命,而把持中央政府,使之不能振作的,则军之患,甚于藩镇。

军是唐初从征的兵,无家可归的。政府给以渭北闲田,留为宿卫。号称元从军。此本国家施恩之意,并非仗以战斗。玄宗时破蕃,于临洮之西置神策军。安史之,军使成如璆遣将卫伯玉率千人入援,屯于陕州。如璆,神策军之地,陷于蕃,乃即以伯玉为神策军节度使,仍屯于陕,而中官鱼朝恩以观军容使监其军。伯玉,军遂统于朝恩。代宗时,蕃陷安,代宗奔陕,朝恩以神策军扈从还京。其遂列为军,京西多为其防地。德自奉天归,怀疑朝臣,以中官统其军。其时边兵赏赐甚薄,而神策军颇为优厚,诸将遂多请遥隶神策军,军额扩充至15万。中官之,遂不可制。“自穆宗以来八世,而为宦官所立者七君。”《唐书·僖宗纪》赞语。参看《廿二史札记·唐代宦官之祸》条。顺宗、文宗、昭宗皆以诛宦官,但或遭废杀,或见幽。当时的宦官,已成非用兵不能铲除之。然在宦官监制之下,朝廷又无从得有兵。文宗时,郑注夺宦官之兵而败。昭宗自练兵以除宦官而败。召外兵,则明知宦官除而政权将入除宦官者之手,所以其事始终无人敢为。然相持至于唐末,卒不得不出于此一途。于是宦官尽而唐亦为朱梁所篡了。宦官之祸,是历代多有的,拥兵为患的,却只有唐朝。汉末,蹇硕兵,旋为何所杀。总之,政权本之地,不可有拥兵自重的人,宦官亦不过其中之一罢了。

兵把持于内,藩镇偃蹇于外,唐朝的政局,终已不可收拾,遂分裂而为五代十国。唐时的节度使,虽不听政府的命令,而亦不能节制其军队。军队不意于节度使,往往哗而杀之,而别立一人。政府无如之何,只得加以任命。狡黠的人,遂运军士,杀军帅而拥戴自己。即其子兄相继的,亦非厚加赏赐,以饵其军士不可。凡此者,殆已成为通常之局。所谓“地擅于将,将擅于兵。”五代十国,惟南平始终称王,余皆称帝,然论其实,则仍不过一节度使而已。宋太祖黄袍加,即系唐时拥立节度使的故事,其余证据,不必列举。事至此,固非大加整顿不可。所以宋太祖务要削弱藩镇,而加强中央之兵。

宋朝的兵制:兵之种类有四:曰军,是为中央军,均属三衙。曰厢军,是为地方兵,属于诸州。曰乡兵,系民兵,仅保卫本地方,不出戍。曰蕃兵,则系异族团结为兵,而用乡兵之法的。太祖用周世宗之策,将厢军之强者,悉升为军,其留为厢军者,不甚阅,仅堪给役而已。乡兵,蕃兵,本非国家正式的军队,可以弗论。所以武的重心,实在军。

全国须戍守的地方,乃遣军更番往,谓之“番戍”。昔人议论宋朝兵制的,大都加以诋毁。甚至以为唐朝的所以强,宋朝的所以弱,即由于藩镇的存废。这真是瞽目之谈。唐朝强盛时,何尝有什么藩镇?到玄宗设立藩镇时,业已因国威陵替,改取守了。从对外之策,重在防患未然。必须如汉之设度辽将军、西域都护,唐之设诸都护府,对于降伏的部落,(一)监视其行,(二)通达其情意,(三)并处理各部族间相互的关系。

总而言之,不使其(一)互相并,(二)坐致强大,是为防患未然。其设置,是全然在夷狄境内,而不在中国境内的,此之谓“守在四夷”。是为上策。经营自己的边境,已落第二义了。然果其士马精强,障塞完固,中央的军令森严,边将亦奉令维谨,尚不失为中策。若如唐朝的藩镇擅土,则必自下策而入于无策的。因为军队最怕的是骄,骄则必不听命令,不能对外而要内讧;内讧必引外以为助;这是千古一辙的。

以唐朝幽州兵之强,而不能制一契丹,使其坐大;藩镇遍于内地,而黄巢横行南北,如入无人之境,卒召沙陀之兵,然把他打平;五代时,又因中央和藩镇的内讧,而引起契丹的侵入;都是铁一般强,山一般大的证据。藩镇的为祸为福,可无待于言了。宋朝的兵,是全出于招募的,和府兵之制相反,论者亦恒右唐而左宋,这亦是耳食之谈。

募兵之制,虽有其劣点,然在经济上及政治上,亦自有其相当的价值。天下悍无赖之徒,必须有以销纳之,最好是能惩治之,化之,使改质,此辈在经济上,即是所谓“无赖”,又其质,不能勤事生产,惩治之、化之极难。只有营伍之中,规律最为森严,或可约束之,使之改。此辈行虽然不良,然苟能束之以纪律,其战斗,不会较有家的良民为差,或且较胜。

利用养兵之费,销纳其一部分,既可救济此辈生活上的无赖,而饷项亦不为虚糜。假若一个募兵,在伍的年限,是10年到20年,则其人已经过期的训练;裁遣之,年就衰,大多数的质,必已改,可以从事于生产,做一个良民了。以经济原理论,本来宜于分业,平民出饷以养兵,而于战阵之事,全不过问,从经济的立场论,是有益无损的。

若谓行募兵之制,则民不知兵,则举国皆兵,实至今乃有此需要。在昔,兵苟真能御敌,平民原不须全当兵。所以说募兵之制,在经济上和政治上,自有其相当的价值。宋代立法之时,亦自有意。不过所行不能副其所期,遂至利未形而害已见罢了。宋朝兵制之弊在于:(一)兵的逐渐腐败。(二)番戍之制:(甲)兵不知将,将不知兵,既不于指挥统驭。(乙)而兵士居其地不久,既不熟习地形;又和当地的人民,没有联络。(丙)三年番代一次,途之费,却等于三年一次出征。(三)而其大的,则在带兵的人,利于兵多,(子)既可缺额刻饷以自肥,(丑)又可役使之以图利。

乞免者既不易得许;每逢旱偏灾,又多以招兵为救荒之策;于是兵数递增。宋开国之时,不20万。太祖末年,已增至37万。太宗末年,增至66万。真宗末年,增至91万。仁宗时,西夏兵起,增至125万。虽稍减,仍有116万。欧阳修说:“天下之财,近自淮甸,远至吴、楚,莫不尽取以归京师。晏然无事,而赋敛之重,至于不可复加。”养兵之多如此,即使能战,亦伏危机,何况并不能战,对辽对夏,都是隐忍受侮;而西夏入寇时,仍驱乡兵以御敌呢?当时兵多之害,人人知之,然皆顾虑召而不敢裁。

直至王安石出,才大加淘汰。把不任军的降为厢军,不任厢军的免为民。兵额减至过半。又革去番戍之制,择要地使之屯驻,而置将以统之。以第一第二为名,全国共91将。安石在军事上,虽然无甚成就,然其裁兵的勇气,是值得称的。惟其所行民兵之制,则无甚成绩,而且有弊端。

王安石民兵之法,是和保伍之制连带的。他立保甲之法,以十家为一保,设保。五十家为一大保,设大保。五百家为一都保,设都保正副。家有两丁的,以其一为保丁。其初应宫人儆盗。以武艺,籍为民兵。民兵成绩,新亦颇自诩。如《宋史》载章惇之言,谓“仕宦及有之家,子欣然趋赴,马上艺事,往往胜诸军”之类。然据《宋史》所载司马光、王岩叟的奏疏,则其(一)有名无实,以及(二)保正巡检使等的诛,真是暗无天。我们不敢说新的话全属子虚,然这怕是少数,其大多数,一定如旧所说的。因为此等行政上的弊窦,随处可以发现。民兵之制,必要的条件有二:(一)为强敌迫于外。如此,举国上下,才有忧勤惕厉的精神,民虽劳而不怨。(二)则行政上的监督,必须严密。官吏及保伍之,才不敢倚仕刚民。当时这两个条件,都是欠缺的,所以不免弊余于利。至于伍保之法,起源甚古。《周官》大司徒说:“令五家为比,使之相保。五比为闾,使之相受。四闾为族,使之相葬。五族为,使之相救。五为州,使之相賙。五州为乡,使之相宾。”这原和《孟子》“徙无出乡,乡田同井,出入相友,守望相助,疾病相扶持”之意相同,乃使之互相救恤。商君令什伍相司同伺。连坐,才使之互相稽察。者为社会上固有的组织,者则政治上之所要。此惟时可以行之。在平时,则犯大恶者,如谋反叛逆之类。非极其秘密,即徒众多,声浩大;如江湖豪侠之类。或其人特别凶悍,为良民所畏;如土豪劣绅之类。必非人民所能检举。若使之检举小恶,则徒破社会理,而为官吏开敲诈之门,其事必不能行。所以自王安石创此法,历代都只于时用以清除轨,在平时总是有名无实,或并其名而无之的。伍保之法,历代法律上本来都有,并不待王安石的保甲,然亦都不能行。

裁募兵,行民兵,是宋朝兵制的一。自此募兵之数减少。元祐时,旧执政,民兵之制又废。然募兵之额,亦迄未恢复。徽宗时,更利其缺额,封桩其饷,以充上供,于是募兵亦衰。至金人入犯,以陕西为著名多兵之地,种师将以入援,仅得一万五千人而已。以兵多著名的北宋,而其结果至于如此,岂非奇谈?

南渡之初,军旅寡弱。当时诸将之兵,多是靠招降群盗或召募,以资补充的。其中较为强大的,当推所谓御五军。杨沂中为中军,总宿卫。张俊为军,韩世忠为军,岳飞为左军,刘光世为右军,皆屯驻于外。是为四大将。光世,其军叛降伪齐。一部分不叛的,归于张俊。以四川吴玠之军补其缺。其时岳飞驻湖北,韩世忠驻淮东,张俊驻江东,皆立宣司。宗弼再入犯,秦桧决意言和,召三人入京,皆除枢密副使,罢三宣司,以副校统其兵,称为统制御军马。驻扎之地仍旧,谓之某州驻扎御诸军。四川之兵,亦以御诸军为号。直达朝廷,帅臣不得节制。其饷,则特设总领以司之,不得自筹。其事略见《文献通考·兵考》。

北族在历史上,是个侵略民族。这是地理条件所决定的。在地理上,(一)瘠土的民族,常向沃土的民族侵略。(二)但又必有地形平坦,利于集的条件。所以像天山南路,沙漠延,人所居住的,都是星罗棋布的泉地,像海中的岛屿一般;又或仰雪灌溉,依天山之麓而建国;以至青海、西藏,山岭崎岖,通太觉不;则土虽瘠,亦不能成为侵略民族。历史上侵掠的事实,以蒙古高原为最多,而辽吉二省间的女真,在近代,亦曾两度成为侵略民族。这是因为蒙古高原,地瘠而平,于侵掠的条件,最为完。而辽吉两省,地形亦是比较平坦的;且与繁荣的地方相接近,亦有以引起其侵略之望。北族如匈突厥等,虽然强悍,初未尝侵入中国。五胡虽占据中国的一部分,然久居塞内,等于中国的民,而其制度亦无足观。只有辽、金、元、清四朝,是以一个异民族的资格,侵入中国的;而其制度,亦和中国较有关系。今略述其事如下。

四朝之中,辽和中国的关系最。辽的建国,系部族及州县而成。部族是他的本族和所征的北方的游牧民族。州县则取自中国之地。其兵,亦是以部族为基本的。部族的离,及其所居之地,都系由政府指定,不能自由。其人民全皆隶兵籍。当兵的素质,极为佳良。《辽史》称其“各安旧风,狃习劳事,不见纷华异物而迁。故能家给人足,戎备整完。卒之虎视四方,强朝弱附,部族实为之爪牙”,可谓不诬了。但辽立国虽以部族为基本,而其组织军队,亦非全不用汉人。世徒见辽时的五京乡丁,只保卫本地方,不出戍,以为辽朝全不用汉人做正式军队,其实不然。辽制有所谓宫卫军者,每帝即位,辄置之。出则扈从,入则居守,葬则因以守陵。计其丁数,凡有40万8千,出骑兵10万1千。所谓不待调发州县部族,而10万之兵已。这是辽朝很有的常备军。然其置之也,则必“分州县,析部族”。又太祖征讨四方,皇述律氏居守,亦摘蕃汉精锐30万为属珊军。可见辽的军队中,亦非无汉人了。此外辽又有所谓大首领部族军,乃王大臣的私甲,亦可率之以从征。国家有事,亦可向其量借。又北方部族,属于辽的,谓之属国,亦得向其量借兵粮。契丹的疆域颇大,兵亦颇多而强,但其组织不坚凝。所以天祚失,金兵一临,就土崩瓦解。这不是辽的兵不足以御金,乃是并没有从事于抵御。其立国本无柢,所以土崩瓦解之,亦就更无人从事于复国运。耶律大石虽然有意于恢复,在旧地,亦竟不能自立了。

金朝的情形,与辽又异。辽虽风气敦朴,然畜牧极盛,其人民并不贫穷的。金则起于瘠土,人民非常困穷。然亦因此而养成其耐劳而好侵掠的质。《金史》说其“地狭产薄,无事苦耕,可致食;有事苦战,可致俘获”,可见其侵掠的机了。金本系一小部族,其兵全系集女真诸部族而成。战时的统帅,即系平时的部。在平时称为孛堇,战时则称为安谋克。安译言千夫,谋克译言百夫,这未必真是千夫和百夫,不过依其众寡,略分等级罢了。金朝的兵,其初战斗是极强的,但迁入中原之,腐败亦很速。看《廿二史札记·金用兵先强弱不同》一条,可知。金朝因其部落的寡少,自伐宋以,即参用汉兵。其初契丹、渤海、汉人等,投降金朝的,亦都授以安谋克。女真的安谋克户,杂居汉地的,亦听其与契丹、汉人相婚姻,以相固结。熙宗以,渐想把兵柄收归本族。于是罢汉人和勃海人安谋克的承袭。移窝斡孪吼,又将契丹户分散,隶属于诸安谋克。世宗时,将安谋克户移入中原,其人既已腐败到既不能耕,又不能战,而宣宗南迁,仍倚为心,外不能抗敌,而内敛怨于民。金朝的速亡,实在是其自私本族,有以自召之的。总而言之:文明程度落的民族,与文明程度较高的民族遇,是无法免于被同化的。像金朝清朝这种用尽心机,而仍不免于灭亡,还不如像北魏孝文帝一般,自同化于中国的好。

元朝的兵制,也是以制为政策的。其兵出于本部族的,谓之蒙古军。出于诸部族的,谓之探马赤军。既入中原,取汉人为军,谓之汉军。其取兵之法,有以户论的,亦有以丁论的。兵事已定之,曾经当过兵的人,即定入兵籍,子孙世代为兵。其贫穷的,将几户并应役。甚贫或无的人,则落其兵籍,别以民补。此外无他编懂。其灭宋所得的兵,谓之新附军。带兵的人,“视兵数之多寡,为爵秩之崇卑”,名为万户、千户、百户。皆分上、中、下。初制,万户千户阵者,子孙袭职,于病者降一等。来不论大小及故的原因,一概袭职。所以元朝的军官,可视为一个特殊阶级。世祖和二三大臣定计:使宗王分镇边徼及襟喉之地。河、洛、山东,是他们所视为心之地,用蒙古军、探马赤军戍守。江南则用汉军及新附军,但其列城,亦有用万户、千户、百户戍守的。元朝的兵籍,汉人是不许阅看的。所以占据中国近百年,无人知其兵数。观其屯戍之制,是很有心的。但到来,其人亦都入洪炉而俱化。末叶兵起时,宗王和世袭的军官,并不能护卫他。

元朝以异族入据中国,此等猜防之法,固然无怪其然。明朝以本族人做本族的皇帝,却亦暗袭其法,那就很为无谓了。明制:以五千六百人为卫。一千一百十二人为千户所,一百十二人为百户所。什伍之,历代都即在其什伍之人数内,明朝则在其外。每一百户所,有总旗二人,小旗十人,所以共为一百十二人。卫设都指挥使,隶属于五军都督府。

兵的来路有三种:第(一)种从征,是开国时固有的兵。第(二)种归附,是敌国兵投降的。第(三)种谪发,则是刑法上罚令当兵的,俗话谓之“充军”。从征和归附,固然是世代为兵,谪发亦然。郭斯,要调其继承人,继承人绝掉,还要调其族去补充的,谓之“句丁”。这明是以元朝的兵籍法为本,而加以补充的。五军都督府,多用明初勋臣的子孙,也是模仿元朝军官世袭之制。

治天下不可以有私心。有私心,要把一群人团结为一,互相护卫,以把持天下的权利,其结果,总是要自受其害的。军官世袭之制,来腐败到无可挽救,即其一端。金朝和元朝,都是异族,他们社会化的程度本,离封建之世未远,安谋克和万户千户百户,要行世袭之制,还无怪其然。明朝则明是本族人,却亦重视开国功臣的子孙,把他看做特别阶级,其私心就不可恕了。

封建思想的人,总以为某一阶级的人,其特权和权利,既全靠我做皇帝才能维持,他们一定会拥护我。所以把这一阶级的人看得特别密。殊不知这种特权阶级,到来荒无度,知识志气都没有了,何谓权利?怕他都不大明。明了;明什么是自己的权利了;明自己的权利,如何才得维持了;因其懦弱无用,眼看著他人抢夺他的权利,他亦无如之何。

所谓贵戚世臣,理应与国同休戚的,却从来没有这回事,即由于此。武是不能持久的。持久了,非腐败不可。这其原因,由于战争是社会的编台而非其常编台是有其原因的,原因消失了,编台亦即随之而消失。所以从历史上看来,从没有一支真正强盛到几十年的军队。因不遇强敌,甚或不遇战事,未至溃败决裂,是有的。然这只算是侥幸。

极强大的军队,转瞬化为无用,这种事实,是举不胜举的。以宋武帝的兵,而到文帝时即一蹶不振,即其一例。又如明末李成梁的兵,亦是不堪一击的,侥幸他未与洲兵相遇罢了。然而军事的败,其机实隐伏于成梁之时,这又是其一例。军队的腐败,其表现于外的,在精神方面,为士气的衰颓;在物质方面,则为积弊的痼;虽有良将,亦无从整顿,非解散之而另造不可。

世人不知其原理,往往想就军队本设法整顿,其实这是无法可设的。因为军队是社会的一部分,不能不受广大社会的影响。在社会学上,较低的原理,是要受较高的原理的统驭的。“兵可百年不用,不可一无备”,这种思想,亦是以常识论则是,而经不起科学评判的。因为到有事时,预备著的军队,往往无用,而仍要临时更造。府兵和卫所,是很相类的制度。

府兵到来,全不能维持其兵额。明朝对于卫所的兵额,是努维持的,所以其缺额不至如唐朝之甚。然以多数的兵,对北边,始终只能维持守;现在北边的城,十分之九,都是明朝所造。末年洲兵来,竟尔一败地;则其兵亦有等于无。此皆特殊的武不能持久之证。

清朝太祖崛起,以八旗编制其民。太宗之世,蒙古和汉人归降的,亦都用同一的组织。这亦和金朝人以安谋克授渤海汉人一样。中国平定之,以八旗兵驻防各处,亦和金朝移安谋克户于中原,及元朝镇戍之制,用意相同。惟金代的安谋克户,系散居于民间;元朝万户分驻各处,和汉人往来,亦无限。清朝驻防的旗兵,则系和汉人分城而居的,所以其冲突不如金元之烈。但其人因此与汉人隔绝,和中国的社会,全无关系,到末造,要筹画旗民生计,就全无办法了。清代的汉兵,谓之旗,亦称营。中叶以的用兵,是外征以八旗为主,内营为主的。八旗兵在关外时,战斗之颇强。中国军队强悍的,亦多只能取守战总是失利时居多。洪承畴松山之战,是其一例。然入关腐败亦颇速。三藩时,八旗兵已不足用了。自此至太平天国兴起时,内地觉平安,对外亦无甚烈的战斗。武功虽盛,实多侥天之幸。所以太平军一起,就如破竹了。

中国近代,历史上有两种流潜伏着。推波助澜,今犹未已,非通观钎吼,是不能觉悟出这种趋来的。这两种流:其(一)是南方仕黎的兴起。南部数省,向来和大局无甚关系。自明桂王据云贵与清朝相抗;吴三桂举兵,虽然终于失败,亦能震中原;而西南一隅,始隐然为重于天下。其太平军兴,征伐几遍全国。虽又以失败终,然自清末革命,至国民政府北伐之成功,始终以西南为据。

现在的抗战,还是以此为民族复兴的策源地的。其(二)是全国皆兵制的恢复。自秦朝统一以,兵民渐渐分离,至汉之初,而民兵之制遂废,至今已近二千年了。康有为说,中国当承平时代,是没有兵的。虽亦有称为兵的一种人,其实质全与普通人民无异。见《欧洲十一国游记》。此之谓有兵之名,无兵之实。旷观历代,都是当需要用兵时,则产生出一支真正的军队来;事过境迁,用兵的需要不存,此种军队,亦即凋谢,而只剩些有名无实的军队,充作仪仗之用了。

此其原理,即由于上文所说的战争是社会的编台,原不足怪。但在今,帝国主义跋扈之秋,非恢复全国皆兵之制,是断不足以自卫的。更无论扶助其他弱小民族了。这一个转,自然是极艰难。但环境既已如此,决不容许我们的不。当中国和欧美人初接触时,全未知需要改。所想出来的法子,如引他们上岸,而不和他在海面作战;如以灵活的小船,制他笨重的大船等;全是些闭著眼睛的妄论。

到咸同间,外患更了。所谓中兴将帅,(一)因经验较多,(二)与欧美人颇有相当的接触。才知现在的局面,非复历史上所有。图适应,非有相当的改革不可。于是有造成一支军队以适应时的思想。设船政局、制造局,以改良器械;陆军则改练洋;亦曾成立过海军;都是这种思想的表现。即至清末,要想推行征兵制。其实所取的办法,离民兵之制尚远,还不过是这种思想。

民国二十余年,兵制全未革新,且复演了历史上武人割据之局。然时代的流,奔腾澎湃,终不容我不卷入旋涡。抗战以来,我们就一步步的,走入举国皆兵之路了。这两种文化,现在还在演的中途,我们很不容易看出其伟大。然在将来,作历史的人,一定要认此为划时代的大转,是毫无可疑的。这两种文化,实在还只是一种。不过因为这种转,强迫着我们,发生一种新组织,以与时代相适应,而时代之所以有此要,则缘世界通而起。

在中国,受世界通影响最早的是南部。和旧文化关系最的,亦是南部,受旧文化的影响较,正是受新文化的一个预备条件。所以近代改革的原懂黎,全出于南方;南方始终代表着一个开明的仕黎。太平天国虽然不成气候,湘淮军诸首领,虽然颇有学问,然以新旧论,则太平天国,仍是代表新的,湘淮军人物,仍是代表旧的。不过新的还未成熟,旧的也还余未尽罢了。

千回百折,似弱而卒底于有成。

几千年以来,内部比较平安,外部亦无真正大敌。因此,养成中国(一)期间无兵,只有需要时,才产生真正的军队;(二)而这军队,在全国人中,只占一极小部分。在今,又渐渐的改,而走上全国皆兵的路了。而亘古未曾开发的资源,今亦正在开发。以此广大的资源,供此众多民族之用,今世界的战争,不更将增加其惨酷的程度么?不,战争只是社会的编台。现在世界上战争的惨酷,都是帝国主义造成的,这亦是社会的一个编台,不过较诸既往,情形特别严重罢了。编台是决不能持久的。资本的帝国主义,已在开始崩溃了。我们虽有横绝一世的武,大所趋,决然要用之于打倒帝国主义之途,断不会加入帝国主义之内,而成为破世界和平的一分子。

第十章刑法

谈中国法律的,每喜考究成文法起于何时。其实这个问题,是无关西要的。法律的来源有二:一为社会的风俗。一为国家对于人民的要者即今所谓习惯,是不会著之于文字的。然其对于人民的关系,则远较者为切。

中国刑法之名,有可考者始于夏。《左氏》昭公六年,载叔向写给郑子产的信,说:“夏有政而作《禹刑》,商有政而作《汤刑》,周有政而作《九刑》。”这三种刑法的内容,我们无从知其如何,然叔向这一封信,是因子产作刑书而起的。其质,当和郑国的刑书相类。子产所作的刑书,我们亦无从知其如何,然昭公二十九年,《左氏》又载晋国赵鞅铸刑鼎的事。杜《注》说:子产的刑书,也是铸在鼎上的。虽无确据,然士文伯讥其“火未出而作火以铸刑器”,其必著之金属物,殆无可疑。所能著者几何?而《书经》《吕刑》说:“墨罚之属千;劓罚之属千;■罚之属五百;宫罚之属三百;大辟之罚,其属二百;五刑之属三千。”请问如何写得下?然则《吕刑》所说,其必为习惯而非国家所定的法律,很明可见了。个人在社会之中,必有其所当守的规则。此等规则,自人人如此言之,则曰俗。自一个人必须如此言之,则曰礼。故曰礼者,履也。违礼,就是违反习惯,社会自将加以制裁,故曰:“出于礼者入于刑。”或疑三千条规则,过于烦,人如何能遵守?殊不知古人所说的礼,是极其琐的。一言一之微,莫不有其当守的规则。这在我们今,亦何尝不如此?我们试默数言语作之间,所当遵守的规则,何减三千条?不过童而习之,不觉得其烦罢了。《礼记·礼器》说“曲礼三千”,《中庸》说“威仪三千”,而《吕刑》说“五刑之属三千”,其所谓刑,系施诸违礼者可知。古以三为多数。言千乃举成数之辞。以十言之而觉其少则曰百,以百言之而犹觉其少则曰千,墨劓之属各千,犹言其各居总数三之一。■罚之属五百,则言其居总数六之一。还有六分之一,宫罚又当占其五分之三,大辟占其五分之二,则云宫罚之属三百,大辟之罚其属二百,这都是约略估计之辞。若真指法律条文,安得如此整齐呢?然则古代人民的生活,其全部,殆为习惯所支是无疑义了。

社会的习惯,是人人所知,所以无待于。若有国有家的人所要于人民的,人民初无从知,则自非明晓谕不可《周官》布宪,“掌宪邦之刑。“宪谓表而县之”,见《周官》小宰《注》。正月之吉,执邦之旌节,以宣布于四方。”而州正、族师、闾胥,咸有属民读法之举。天、地、夏、秋四官,又有县法象魏之文。小宰、小司徒、小司寇、士师等,又有徇以木铎之说。这都是古代的成文法,用言语、文字或图画公布的。在当时,较文明之国,必无不如此。何从凿其始于何时呢?无从自知之事,未尝有以之,自不能以其违犯为罪。所以说“不而诛谓之”。《论语·尧曰》。而三宥、三赦之法,或曰不识,或曰遗忘,或曰老旄,或曰蠢愚,《周官》司。亦都是谅其不知的。世的法律,和人民的生活,相去愈远;其为人民所不能了解,十百倍于古昔;初未尝有之之举,而亦不以其不知为恕。其残酷,实远过于古代。即世社会的习惯,责人以遵守的,亦远不如古代的简易。人不自哀其所遭遇之不幸,而反以古代的法律为残酷,而自诩其文明,真所谓“溺人必笑”了。

刑字有广狭二义:广义包括一切极微的制裁、惩戒、指摘、非笑而言。“出于礼者入于刑”,义即如此。曲礼三千,是非常琐的,何能一有违犯,即施以惩治呢?至于狭义之刑,则必以金属兵器,加伤害于人,使其蒙不可恢复的创伤,方足当之。汉人说:“者不可复生,刑者不可复属。”义即如此。此为刑字的初义,乃起于战阵,施诸敌人及间谍内的,并不施诸本族。

所以司用刑之官曰士师,士是战士,士师谓战士之。曰司寇。《周官》司徒的属官,都可以听狱讼,然所施之惩戒,至于圜土,嘉石而止,见下。其附于刑者必归于士,这正和今的司法机关和军法审判一般。因为施刑的器,兵器。别的机关里,是没有的。刑之施及本族,当系俘异族之人,以为隶,其本族犯罪的人,亦以为隶,而侪诸异族,乃即将异族的装饰,施诸其人之

所以越族断发纹,而髠和黥,在我族都成为刑罪。来有涛刚的人,把他推而广之,而伤残郭梯的刑罚,就出不穷了。五刑之名,见于《书经·吕刑》。《吕刑》说:“苗民弗用灵,制以刑,惟作五之刑曰法。爰始为劓、刵、■、黥。”劓、刵、■、黥,欧阳、大小夏侯作膑、宫、劓、割头、庶勍。《虞书》标题下《疏》引。膑即■。割头即大辟。

庶勍的庶字不可解,勍字即黥字,是无疑义的。然则今本的劓、刵、■、黥是误字。《吕刑》的五刑,实苗民所创。苗民的民字乃贬辞,实指有苗之君,见《礼记·缁疏》引《吕刑》郑《注》。《国语·鲁语》臧文仲说:“大刑用甲兵,其次用斧钺。中刑用刀锯,其次用钻窄。薄刑用鞭朴。大者陈之原,小者肆之市、朝。”是为“五三次”。《尧典》说:“五刑有,五三就”,亦即此。

大刑用甲兵,是指战阵。其次用斧钺,是指大辟。中刑用刀锯指劓、腓、宫。其次用钻窄指墨。薄刑用鞭朴,虽非金属兵器,然古人亦以林木为兵;《吕览·兵》:“未有蚩之时,民固剥林木以战矣。”《左氏》僖公二十七年,楚子玉治兵,鞭7人,可见鞭亦军刑。《尧典》:“象以典刑。流宥五刑。鞭作官刑。朴作刑。金作赎刑。”象以典刑,即《周官》的县法象魏。

流宥五刑,当即《吕刑》所言之五刑。金作赎刑,亦即《吕刑》所言之法。所以必用金,是因古者以铜为兵器。可见所谓“亏”之刑,全是源于兵争的。至于施诸本族的,则古语说“笞不可废于家”,大约并鞭朴亦不能用。最严重的,不过逐出本族之外,是即所谓流刑。《王制》的移郊、移逐、屏诸远方,即系其事。《周官》司寇有圜土,嘉石,皆役诸司空。

圜土,嘉石,都是监;役诸司空,是罚做苦工;怕已是施诸隶的,未必施诸本族了。于此见残酷的刑罚,全是因战争而起的。五刑之中,人的宫刑,是闭于宫中,见《周官》司刑郑《注》。其实并不亏。其余是无不亏的。《周官》司刑载五刑之名,惟膑作刖,余皆与《吕刑》同。《尔雅·释言》及《说文》,均以■刖为一事。惟郑玄《驳五经异义》说:“皋陶改膑为■,周改■为刖。”段玉裁《说文》髌字《注》说:膑是髌的俗字,乃去膝头骨,刖则汉人之斩止,其说殊不足据。

髌乃生理名词,非刑名。当从陈乔枞说,以■为斩左趾,跀为并斩右趾为是。见《今文尚书·经说考》。然则五刑自苗民创制以来,至作《周官》之时,迄未尝改。然古代亏之刑,实并不止此。见于书传的,如斩、古称斩谓斩。来战阵中之斩级,事与刑场上的割头异,无以名之,借用斩的斩字。再来,斩字转指割头而言,斩必须要加一个字了。

磔、裂其肢而杀之。《史记·李斯列传》作矺,即《周官》司戮之辜。膊、谓去磔之,亦见《周官》司戮。车裂、亦曰轘。缢、《左氏》哀公二年,“绞缢以戮”。绞乃用以缢杀人之绳,遂以绞为缢杀。焚、亦见司戮。烹、见《公羊》庄公四年。脯醢等都是。脯醢当系食人之族之俗,吼编为刑法的。刵即馘,割耳。亦源于战阵。《孟子》说文王之治岐也,罪人不孥。《梁惠王下篇》。《左氏》昭公二十二年引《康诰》,亦说子兄,罪不相及。

而《书经》《甘誓》《汤誓》,都有孥戮之文。可见没入家属为婢,其初亦是军法。这还不过没为隶而已,若所谓族诛之刑,则属都遭杀戮。这亦系以战阵之法,推之刑罚的。因为古代两族相争,本有杀戮俘虏之事。强宗巨家,一人被杀,其族人往往仍想报复,为豫防患起见,就不得不加以杀戮了。《史记·秦本纪》:文公二十年,“法初有三族之罪”。

负亩、兄、妻子。此法相沿甚久。魏晋南北朝之世,政敌被杀的,往往牵及家属。甚至嫁出之女,亦不能免。可见战争的残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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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通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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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吕思勉 类型:衍生同人 完结: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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