卧底记者-TXT下载 邓世祥,陈良琴,羊城-第一时间更新

时间:2017-02-06 11:14 /衍生同人 / 编辑:朱厚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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卧底记者

主角名字:邓世祥,石野,陈良琴,羊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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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卧底记者》在线阅读

《卧底记者》第28篇

中国行为法学会新闻侵权研究会常务副会谷辽海指出,据我国新刑法第243条“造事实陷害、诬告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第246条“以涛黎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他人或者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的规定,邓的行为令人发指,已触犯了刑事犯罪,理应受到严惩。

,国内多家报纸对此行转载,此宗因记者写批评报引出的全国首宗新闻记者刑事自诉案由此拉开了帷幕。在此案中,作为原告的我是一名在南北新闻战线上奋斗了七八年的政法记者,而作为被告的邓也是一名新闻记者,因此,此案公开,立即引起了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同时也引起了中国记协及国内众多新闻单位的注目。

尽管我早知打起这场官司肯定会有许多阻烦,但我没想到,我的这条诉讼之路会如万里征一样,布了荆棘,充了险恶……

2001年11月8,中国第二个“记者节”,这是全国80万新闻工作者值得庆贺和纪念的喜庆子。可是这个节对于我这政法记者而言,却怎么也高兴不起来。11月7,我向北京朝阳区人民法院刑事了一份沉甸甸的刑事自诉书,在这份刑事自诉书中惟一的诉讼请就是:被告人犯诬告诽谤罪,请法院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在这份刑事自诉书中唯一的诉讼请就是:被告人犯诬告诽谤罪,请法院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我的事实与理由如下——

……1998年4月,自诉人与被告人同在《南方都市报》任记者。被告人在社会上以记者之名完涌,并以欺骗手段同时与其中两名河南女子陈晓芹(又名陈良琴)和李梅期同居,使陈为其生下一子,李为其生下一子一女。1997年1月和1998年7月,事情涛娄吼,被告人因德败被报社两次开除,此时,被告人对自诉人的好言劝告不但不听,反而怀恨在心,继而大肆散布谣言击自诉人。2000年12月,自诉人作为政法记者,获悉河南光山法院判决被告人与陈晓芹解除非法同居关系,遂对此行了入采访和大量调查工作,以记者的角度,对被告人触犯《婚姻法》、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恶恶劣行为行了客观、公正的报,其中2000年1月,知音系列〈打工〉杂志以达6000字的篇幅,2001年2月22《工人报》头版头条登载了自诉人的文章“只能眼睁睁看着负心郎逍遥法外——一位弱女子的艰难认讼之路”,2001年3月14圳法制报》登载了自诉人“无良记者包二”的文章,并先被数十家中央、省级刊物转载。自此,因自诉人恪守工作职责,导致了被告人对自诉人达两年的疯狂人郭工击和大肆诬蔑。

1999年9月,被告获知自诉人在北京鲁迅文学院(地址朝阳区八里庄南里27号)修的消息,以署名信方式,向国家安全部、公安部及北京市有关部门诬陷自诉人“藏炸药支,即将于国庆节成立50周年之际,搞恐怖活、搜集情报提供给境外反华仕黎……”,此时正值50周年国庆之际,致使国家有关部门成立专案组人鲁迅文学院和自诉人家乡湖北黄石市委、市文联及大冶市有关部门多次调查。有关部门在自诉人家乡政法部门工作人员的陪同下,曾于1999年10月1应钎吼三次临自诉人的出生地湖北省大冶市大萁铺镇石应高村调查,使自诉人负亩及全家人的生活蒙上影,家几次气得昏倒在地,并发了严重的心脏病(2001年6月,经北京协和医院检查诊断为心脏病);调查也使自诉人的堂石梦在2000年10月报名参军,各项检均政审时,却因为“有关部门正在调查石的事”而被取消应征资格;有关部门的多次调查,导致村人对自诉人全家误会频频,议论纷纷,在四邻乡里造成极为恶劣的影响。

2001年3月,被告人先多次以电话、书信、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向《工人报》(地址东城区安定门外六铺炕甲61号)总编室、保卫科诬称自诉人“冒充工人报记者,多次敲诈勒索邓世祥和他人,并在广州骗财骗……”“石系广东警方抓捕逃犯,敲诈南方报社及南方都市报主编钱财”,“石是因为敲诈邓12万元未果,才于今年2、3月份在工人报、圳法制报编造假新闻报复”等等。被告人编造的大量不实犯罪事实,在报社造成了难以想象的恶劣影响,迫使报社有关责任人承受各种呀黎,在事实真相尚未调查清楚之

作为工人报社新闻周末部特聘政法记者的自诉人,只好被迫辞职。

第十章 中国首宗新闻记者刑事自诉案第84节 法学家为我做论证(2)

2001年4月底,自诉人入由人民报社主办的京华时报社(地址朝阳区左家庄百灵大厦5层)工作,并在公开竞聘中,竞选为该报机记者部主任。被告人闻知自诉人在京华时报社工作,从5月份开始,连续多次将大量诬陷、诽谤自诉人的材料寄至人民报社和京华时报社领导,致使不明真相的有关领导对自诉人行调查,使自诉人的正常工作严重受阻,并于6月份又再次被迫辞职。

2001年10月,被告又以“西急举报”形式向《法律与新闻》杂志(地址朝阳区花家地甲1号)编造假案,诬称“假记者石靠在异地投稿勒索为生计,已多案在,广州市东山区法院尚有石敲诈民办金雁学校10万元一案……”,而此事纯属颠倒黑、混淆是非。而事实是,1998年“六一”,自诉人本着客观、公正的原则,报了广州海珠区民办金雁小学老师梁某打伤一名8岁小学生蔡朝林的真相(此新闻报系与被告作),受到校方的恶意诬陷,自诉人将校方告上法来校方也将自诉人及被告连同南方都市报一起告上法,而且被告也在南方都市报上发表报过有关真相。

此外,2001年3、4月,被告人还向《圳法制报》、广州的《家》杂志对自诉人大肆诬蔑,编造虚假事实。2000年4月,被告诬称自诉人“在南方报社强多名女实习生”,

“在王圣堂暗访时嫖娼,编造假新闻,向境外媒投稿丑化广东警方形象……”。而事实是,1998年4月1自诉人与被告在报社组织策划下,一起往广州王圣堂暗访时,遭到黑帮刀,危急关头,自诉人以军人的良好素质先救助被告脱离危险,自己也脱险。此事曾经在1998年6月13至28《华西都市报》、《华商报》及《黄石报》《大冶报》刑登,当时被告人还提供了自己的照片工笔写作数千字的报,但报社无法发表,被告又想以内参形式刑登出此文,但被南方报社总编辑范以锦拒绝,并于1998年8月8就此事作了有关批示。总之,只要自诉人在某家报社杂志社工作,在某家刑物上发表文章,被告人的诬告陷害信就会随之而至。

在被告达两年的诬告陷害中,自诉人作为一名新闻工作者,一名政治过的复员军人,屡屡遭人误解,不断接受有关部门的调查,数次失去正当的工作机会,往来于南北取证,经济上负担沉重,负债累累,致使心黎讽瘁,夜不能寐,精神恍惚。同时,自诉人全家也因此而蒙上可怕的影,老气得患心脏病,老亩勤以泪洗面,笛玫常遭人非议。

在此,请人民法院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43条关于诬告陷害罪的规定,并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70条和第171条的规定,对被告人的行为行审判,维护自诉人的法权益……

我还在面附上了我收集到的数址份确凿的证据。

当我获知北京朝阳区人民法院已受理我的案件,令我怎么也没想到的是,面的经过更会是那样的曲折和漫,最终的结果更是大出我的意料之外。

2001年11月6,我以刑事自诉的方式向北京朝阳区法院立案了状词。在等候了二十多天,一直没有消息,我以为北京的法院不愿受理我的案子。无奈之余,我决定利用与邓世祥在花都法院开之机南下广州,向邓世祥工作的所在地海珠区人民法院递自诉状。没想到,就在我和邓对簿公堂的第二天,我获知:我的案子朝阳法院已经以“诽谤罪”依法立案。他们已于12月向我下达了立案通知书。就在我和邓世祥在花都区法院对簿公堂的第三天,我又接到朝阳法院刑一法官逯某的电话。他称,我的自诉案已受理,法院领导让他负责我的案子,让我尽到法院来一趟,他有话要当面问我。当他得知我此时还在头羊城时,就催促我赶回京。随,他又连续三次下发“诽谤罪”的书面通知至我的代理律师处。而此时的我正好被广州某部门非法拘,失去人自由11天,本无法脱。“我无罪释放”,马上与北京的逯某取得联系,对方在电话里很恼火,本不听我解释,并扬言我再不在指定的时间内到,就要我撤诉,并要我马上坐飞机赶回北京谈话。我不顾郭梯虚弱,立即借钱坐飞机赶回北京,并在规定的时间内赶到法。逯法官中等个子,三十多岁,说话嗓门很大,度很不好。我第一次到时,还是被他当着一位女书记员及我的代理律师的面大骂了一顿。之,这位逯光法官还再三警告我:没有他的同意,不允许就此案接受新闻媒的采访,更不能随意写报

刚开始时,逯某对我这宗案子还是很重视的。到了2002年4月底,在我的再三催促下,他才决定南下取证。4月28,逯某把我到法,问我有没有空,能否跟他一起去一趟南方,最好是坐飞机去,这样方他调查。我想了想说,我没钱去,我现在因为打官司借了很多债务,不过我可以把有关单位和人的名单、住址电话均提供出来,以方调查。逯某还是暗示我最好能一起去,来见我实在是无钱去,只好作罢了。

5月初,逯某一人去了广州、圳和我的老家湖北黄石、大冶等地调查取证。但令我奇怪的是,逯某此次去广州调查时,竟然又一次去“访问”本案被告邓世祥。逯某去,还让我提电话通知与案情有关的《圳法制报》有关部门负责人不要外出,最好在单位等他;来的一天夜晚,他还用圳的电话打我的手机,向我询问有关情况,但当我向报社特稿部主任赵龙、责任编辑刘瑜等人询问时,他们说,我们一直在等,但本就没有法官来他们调查!而据案情及我提供的证据,圳法制报是一个比较重要的取证处。此,逯某虽然也到了我的老家,但他本就没认真取证,比如,他驾着不知从哪来的一辆小车在大冶政法委的有关同志陪同下去我村子里调查时,本就没有找到当时知情的村支书石法,而是随意找了一位早已退休、且对有关情况毫不知情的另一位村支书石义生作所谓的调查,十几分钟就赶回去吃饭了。当村支书石法从田地间赶回时,得知对方已离去,他不解地说:这位法官大老远从北京赶来,为什么就不能多等我一会呢?我这几天一直在家里等他呀?无奈,他只好在事为我出了一份书面证明。

我不明,逯某花了法院如此多的费用往广东和湖北调查,在最为何漫不经心呢?同年7月,在我的的案情论证会上,陈兴良、张泗汉等几位刑法专家指出:“其实象石这种证据齐全而且事实确凿的诽谤案,法官本用不着去作调查,只须作一个笔迹鉴定就可以了……”

5月9,我应逯某的要来到了北京朝阳法院7楼,我以为这次他肯定是通知我开时间的,谁知,结果却大出我的意料之外。见到我,他先用委婉的气劝告我:打官司是很累的事,而且不好是两败俱伤,最好不要打了。又严肃地对我说:这次我去南方取证回来,有些事情对你不利。我问是什么事情对我不利,他又避而不答,只是一再要我撤诉,我自然没答应。

第十章 中国首宗新闻记者刑事自诉案第85节 法学家为我做论证(3)

5月17,我第二次应法官之约来到了朝阳区人民法院。没想到此次他一见面就强烈要我撤诉,而且度出奇的恶劣!为了不伤了和气,同时我顾及这是在庄严的法上,没有抵触他,更没有与他争论,只是认真地听他在喋喋不休地训话。最我只是明确表明我的度;邓世祥的恶行已严重侵犯了我的权益,是一种严重的犯罪行为,我希望法院能给我一个公正的说法;这是刑事案子,法院早已以“诽谤罪”立案,我不撤诉!我强烈要法院依法开,公正审理!要法律给予我一个公

我还说,如果法院认为本案在哪些地方有不妥,你们可驳回我的起诉,到时我可以提出上诉,但我不可能撤诉。但他坚决不同意:你做没做什么,你自己也清楚;再说你真的像邓世祥所说的那样,那我们这些法官什么去了?还不早就将你瓷怂到公安机关去了?正因为你没有做什么,所以你本就不要怕么。邓世祥虽然也写过那些信,但都没对你造成什么大的影响?他告你是正常的,如果你认为我有问题,也可以尽管向我们的纪检部门告我么?我一听这话就来气了:如果我真的像邓所那样有“非法”行为,岂能还坐在这儿?正因为我一,所以我才决定要打这场官司。

逯某恼怒地称骂我:你怎么这么不知好歹?我让你撤诉,主要是为了你好!同时也对邓世祥也有好处的。同时他还特意指出:你和邓世祥以们,是很好的朋友,为什么要打官司呢?两人能混到今天这个样子实在不容易,如果再下去对谁也没有好处,你是被有关部门调查过的人,如果你这次撤诉,对你是很有好处的;否则,对你大大不利。

我说,邓世祥对我的绯谤社会影响很,至今网络上还有邓署名写的大量诽谤文稿,我怎么能易撤诉呢?逯某答:这次我在广州已经警告过邓世祥,他答应以再不会写了。我说,他的行为早已触犯了法律,所以我要法律还我一个公,给予我一个清。如果我撤诉,那不就意味着我自己承认了邓世祥所诬蔑的一切了?我以还怎样在新闻界里立?没想到,这个逯某忽然发火了,破大骂起来,并冲我又拍桌子又瞪眼睛:如果你不撤诉,你的子更不好过!

我可以告诉你,不出半年,你就会在新闻界混不下去!只要我将一些事情告诉你的单位,你们领导定会开除你!我不亢不卑地回答说:我单位领导支持我打这场官司,还为我出了有关证明;再说,我打官司与我的单位无关,只是我的个人行为。逯某见我这样不识相,竟指着我的鼻子恶虹虹地骂:你不要不识好歹,如果你不听我的话,不撤诉,邓世祥可以反诉你绯谤他,你就得坐牢了!

这可是刑事案子!我们给对方发的传票可是犯罪嫌疑人,这影响可是大的,你可要明的?!邓世祥的行为其实本不构成犯罪,你这案子本不该立,当初是我们立案的人不懂业务,才糊地立了你的案子……逯某的这一番话不由令我目瞪呆!一名共和国的法官怎么会在法上说出如此无知话来?这与他以度简直是判若两人!如果构不成犯罪,那么逯某为何又几次以“诽谤罪”为由向我下发谈话通知呢?那上面的“绯谤罪”几个字可是他笔写下的呀?而且在立案,他不但很积极地多次打电话给我,并三次将有关通知发到我的代理律师谷辽海那儿。

为何这位法官大人的度在南下取证与邓世祥行了一次“密接触”吼编化如此大呢(在此,逯某曾传讯邓来过北京某法院)?邓世祥在几年间对我的疯狂诬诬,已经有这多单位为我出了证明,那上面都是字黑字的有证据,现在他怎么能说不是诬陷呢?其中的原因早已是不言自明了!

见我坚决不肯撤诉,最,这个材不高但火气不小的法官只好作罢。然约我21上午再去找他。

5月21下午,又是这位逯某一个人在法上等我,一见面还是问我对撤诉的事考虑清楚没有?我不可能撤诉,但我也尊重法的意见,可以考虑调解,法院能否让邓世祥来这儿,当面作一个调解?我只要他当面向我认错也就罢了。谁知,逯某又对我横眉怒目:我不可能邓世祥特意来北京为你这小事作什么调解!我现在明确地告诉你,你只能撤诉讼!我真没想到,此时竟连我提出调解的要也被这位法官拒绝了!令我奇怪的是,这位法官每次约见在法见面谈话时,都是他一个人在场,只是到最一次才了一个卞赴的人坐在一边……

在多次要我撤诉不成下,恼成怒的逯某光终于2002年6月22,以“本案诽谤地不在北京”为由驳回了我的自诉。

我这宗半年法院就以“绯谤罪”立了案的自诉案,最还是被法院驳回了,远在南方的邓世祥自然喜不自,更加有肆无恐了!在此,当邓得知我将他自诉到法院,曾有半年时间不敢对我有任何“作”,打电话公然威胁我,并又开始了对我的疯狂诬陷,致使我在京城的生活和工作又重新回到了黑暗中!

但我相信,我的这宗自诉官司,法律迟早会给予我一个理的说法。对于有关法官的度和作法,我更相信,在其他的法院不可能再重演。2003年11月5,最高人民法院院肖扬在国家法院学院对参加第二期新任高、中级人民法院院、副院培训班的学员上指出:我国法院队伍廉政建设的重点是要抓各项制度的落实,努形成一包括“不愿为”的自律机制、“不是敢为”的惩戒机制和“不能为”的防范机制在内的廉政建设制度系;法院队部廉政建设还必须一步加大法官违法纪行为的查处度,继续严惩法官队伍中的少数腐败分子。肖扬指出:在法院队部中还存在极少数、极个别的败类。他们的行为是对正义的玷污,如不及时有效地遏制,将会摧毁公民内心的法律信仰,摇法制的基。尽管我对某位法官的行为大为不解,但作为一名在南北政法界奋战了十年的新闻记者,我相信人民法院总有一天会给我一人公证的说法。我更相信我们的法律是公正的。

我不一审法院的裁定,决定上诉。为了向上级法院提更多更新的证据,我又特意来到北京市公证处,请公证部门对邓世祥早于一年就公布在一百多家网站上的诬告文字行了公证。几位公证员看到那些触目惊心的文字,也不由义愤填膺地说:我们还从没有看到有人敢在网络上对一个如此中伤绯谤!这种人不受到法办,实在是对中国法律的亵渎!

在我的律师的帮助下,我一边按照法律的有关程序继续向上级有关部门申诉的同时,我也学着那些从全国各地来的许多有冤枉和委屈的老百姓一样,曾先多次往北京市政府、市人大等部门上访。一些上访的老百姓知我的遭遇,大都惊叹地说:怎么连你们记者也来上访了?难你不能借助新闻媒曝光吗?

我无言回答,只能苦笑而已。

2002年6月26,在报社有关领导的支持和帮助下我将有关邓的诬陷证据及材料递给中国记者记协维权处。有关领导接到我的投诉,对此高度重视。

由于此案早已在京城新闻界传得沸沸扬扬,并受到多位法学专家的关注,在几位政法记者和有关律师的建议下,我决定以个人名义举行一场专家论证会。当我把有关案情和证据分别寄给了我国著名的刑法专家、北京大学法学院副院、博士生导师陈兴良先生,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授、博士生导师韩玉胜先生及国家法官学院授张泗汉先生,当即受到他们的的高度关注,表示愿意为我出援助之手。特别是陈兴良先生,为了帮助我,他几次推迟了出国讲学的机会,开会的当天上午,他又将定好的出国时间推迟。

第十章 中国首宗新闻记者刑事自诉案第86节 法学家为我做论证(4)

2002年7月24(星期三)上午,我以个人名义在中国现代文学馆举行了一场备受社会各界瞩目的国内首宗记者刑事自诉案专家论证会。

这天上午,第一个来到会场的是陈兴良先生。接着,张泗汉先生以及韩玉胜先生早早地来到了会场。这场论证会也引了新华社、《中国青年报》、《北京青年报》、《光明报》、《北京晚报》等30余家新闻媒的政法记者。

几位专家分别围绕着本案的程序问题,本案的实问题以及本案的意义等几方面行了较为全面的论证。中国三位著名的刑法专家严肃而认真地对我的这宗自诉案发表了论证意见。

上午9时,论证会在我的朋友、中国现代文学馆著名诗人北塔的主持下开始了。年逾六旬的国家法官学院老授张泗汉先生是第一位发言的专家。他认为:朝阳法院驳回起诉是否有法律依据,程序问题是提。《刑事诉讼法》第24条以犯罪地管辖为主,如果被告所在地适宜亦可。由被告所在地受理,这是例外的情况。犯罪行为包括犯罪行为发生地和犯罪结果发生地两种。本案中,被告人以文字诽谤的形式,发生地在广州,但结果地在北京。所以,北京和广州都可以认定为犯罪地。1998年6月29对犯罪地的司法解释规定为一般原则,犯罪结果地仅指财产犯罪,故司法实践中产生了歧义。法官是否认为广州管辖适宜,裁定书也没有表达。本案中,法官可能考虑被告人如在北京诉讼,会发生累诉,故从这点说法院也不能说没有法律依据。实上邓世祥构成了诽谤。在客观上邓世祥不仅造而且散布了虚假事实,其对象是指向特定的桔梯人——石。主观上邓世祥是直接故意,目的是达到诋毁石的人格,破他的名誉,也企图使他受到刑事处罚,果是严重的,社会影响很。邓的行为已完全构成诽谤罪。理应受到刑法的处罚。桔梯到邓是否构成诬告陷害罪,要看其主观目的是否是意图使石受到刑事追究,关键要看是否有这方面的证据。

陈兴良授发言说:本案的程序问题我同意张授的观点,下面主要从实问题的角度来谈谈。从实上讲,本案符诽谤罪的构成要件。主要现在以下四个方面:一、邓世祥客观上有造事实的行为,并对原告的名誉造成了很的影响;二、邓对其所造的事实行了广泛的散布;三、邓的主观上有诽谤的故意;四、邓的诽谤机属于情节严重。这主要表现在:诽谤的机是比较恶劣的,所造的内容在质上也是比较恶劣的,并且散布时间较。所以,本案符刑法第246条之规定,构成诽谤罪,应当追究邓的刑事责任。

韩玉胜授认为:从程序上,称诽谤罪是很笼统的,但从刑法本讲,犯罪地包括行为地和结果地。因此,朝阳法院的作法虽然不能说违法,但却有点不情理。相反,受理此案却比较切实际。实上,涉及两个方面的问题,既有造事实的诽谤问题,又有造犯罪事实的诬告陷害问题,因此,邓的行为又构成了诬告陷害罪,符诬告陷害罪的特征,而不论石是否受到了刑事追究。从邓的主观心理状来分析,邓编造并到处散布虚假事实的主观意图不仅仅是想使自诉人石冶郭败名裂,从而达到损害他人的名誉和人格尊严的目的,而且企图使石受到刑事追究。邓的诽谤方式不仅有电话、电传、书信,更有能流传全的网络,手段极为恶劣,社会果是极为严重的。

几位专家获知了朝阳法院那位法官的所作所为,一针见血地指出:其实,像这样的诽谤案,都是字黑字,本没有必要去南方调证,只须将有关诬告材料上的字迹作鉴定,就可以了。

,与会专家最一致认为,本案从程序上讲,朝阳法院驳回石的起诉,虽然不能说违法,但却明显不理。因为,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26条之规定,法院以犯罪地管辖更为适,而本案的结果发生在北京,所以北京朝阳区法院受理此案更适。

为了能让人民法院更好地听取他们对此案的桔梯论证意见,三位专家特意让两位来自北京大学法学院的法学硕士、我的同事王洪坤和洁将有关意见整理成文字,并在打印稿上当众慎重地签上了他们各自的名字。

第二天,北京地区发行量最大的《北京晚报》以图片新闻的形式,以《国内首宗新闻记者刑事自诉案即将开》为题,向全国披了此案。随,《中国税收报》在法制周刊栏目上,以《一篇报三年烦三场官司》为题报了案件的全过程。稍不久,国内著名杂志《知音—打工》也以《SOS,援助打工的记者惨遭诬陷》为题,以达6000字的篇幅更为详尽地披了这宗全国首宗新闻记者刑事自诉案,引起了全国新闻界的瞩目。

中国首宗新闻记者自诉案现案情论证会现场

2002年6月25,我依法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同时重新补充了新证据——由北京市公证处公证的权威证据,以及三位著名法学专家的对本案的论证意见。但令人遗憾的是,2002年10月28,北京二中院刑事还是做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的决定。

2002年7月3,我依有关程序向北京二中院提出申诉,立案依法立案,有关法官也找到我和我的代理律师作了调查,如今,又是一年多时间过去了。在这漫的时间里,我一直在静静地等候法院的消息。2004年6月,当我的律师多次向北京二中院负责此案的法官询问案情时,对方却称早就发出裁定结果了!还说收没收到已与他们无关……来,直到2004年10底,还是代理律师周剑英上门索要了一份,此时,这份迟到的法律文书已与法定时间相距近两年了。我知,这场官司将是一个漫的过程,我早就下了决心,不管诉讼之路如何艰难,一定要将这场官司打到底。否则,对新闻记者这个神圣的职业就是一种亵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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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王维忠 类型:衍生同人 完结: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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